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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9〕42号

各银监分局、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银行在湘一级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沙银行、湖南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保险公司与银行双方的共赢合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管理和手续费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管理,严禁签订“小协议”
    (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湘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执行。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与银行其他分支机构之间不得另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代理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手续费结算账号等要素,明确禁止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银保专管员)账外支付手续费或其他利益,明确禁止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利益。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银行省级分行的代理合作协议应在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保监局和湖南银监局备案。
    二、规范代理手续费支付,严禁设立“小金库”
    (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银行分支机构统一支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结算支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时将代理手续费全额转账至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支行的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不得向包括银保专管员在内的任何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套取资金后账外支付。
    (三)银行应当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支付手续费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办理,填制“业务结算表”,逐笔列明代理网点、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保费收入、手续费比例等项目。
    三、严格费用管控,严禁支付“小费”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单独核算,实行严格的费用预算制和费用转账支付管理。
    (二)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代理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
    (三)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支付除代理合作协议规定之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网点维护费、劳务报酬及以业务竞赛或奖励名义给予的旅游、实物等其他利益。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制定全省系统统一的银保专管员管理办法,明确专管员条件、待遇报酬、行为规范、考核等内容,不得聘用银行柜员为银保专管员。
    (五)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的待遇报酬应由其省级分公司统一转账发放,“专管员待遇报酬发放表”应逐项列明专管员服务网点、代理险种和保费收入。
    (六)保险公司不得在代理合作协议之外制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激励方案,不得在银保专管员管理办法之外制定银保专管员激励方案。
     银行应按照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湖南保监局和湖南银监局将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联合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保险公司和银行依法严肃处理。
    保险公司和银行已经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如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应在2009年7月1日前根据本通知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文件转发辖内相关银行业法人机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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