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沙银行、湖南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 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
当前,我省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较快,但业务结构不合理、内涵价值不高、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仍然突出。《通知》对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寿险业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银行业实现多元化经营,防范信誉风险,维护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各寿险公司和各银行要高度重视《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要加强领导,相关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组织各级机构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通知》执行到位。
二、加强内部管控,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一)进一步理顺制度机制。各寿险公司和各银行要以贯彻落实《通知》为契机,在执行湘保监发〔2009〕42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销售行为管理、兼业代理合同和手续费支付管理、财务核算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改造管理模式、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切实加大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集中管控力度,坚决杜绝“小金库”和“小费”,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二)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各寿险公司和各银行应加强代理资格管理,严禁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营业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强化账户管理,严禁通过私人账户或现金形式结算保费及手续费;严格保险单证实时限额管理,按时回销、盘点单证并定期开展清查;加强销售行为监控,对银保专管员和银行柜员的道德品行、从业经历、销售行为等进行重点考察;严格实行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定科学的银行代理寿险业务财务预算政策;严格执行客户回访规定,各寿险公司应加大客户回访力度,各银行应及时向寿险公司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客户信息。
(三)严格防范销售误导。各寿险公司和各银行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严禁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加大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力度,全面、客观宣传保险产品,认真落实投保提示制度,确保投保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客户,应严格执行客户风险测评制度,风险评估意见书应作为承保要件保存于业务档案中。
三、加强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
(一)深入推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各寿险公司应大力发展体现保险核心竞争力的业务,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真实的保险需求;围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的目标任务,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向内涵价值高的核心优质业务倾斜的财务费用政策。各银行要建立健全科学的代理销售激励制度,鼓励柜员销售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产品;不断完善向基层机构和柜员倾斜的清晰透明的内部分配机制,依靠合法的利益分配关系,提高柜员代理保险业务积极性,进一步巩固银保合作关系。
(二)不断深化银保合作。各寿险公司和各银行应本着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加强沟通与交流,协商解决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互借鉴培训模式、营销策略、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销售模式创新,充分挖掘客户资源,不断拓宽和延伸服务领域,积极向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共同构建客户投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客户纠纷和投诉,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