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发〔2010〕49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口信用长沙营业管理部:
现将朱正副局长在湖南保险业统计分析暨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朱正副局长在湖南保险业统计分析
暨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我省保险业全面贯彻落实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分析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背景下召开的。刚才我们通报表彰了2009年度保险统计分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解读了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险统计分析暨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要求。下面,我代表湖南保监局讲两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统计分析与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保险统计工作是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近年来,我省保险统计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中心,锐意进取,求实创新,统计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一方面,数据质量不断改善,分析水平有所提高。各公司注重从源头上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注重发挥保险统计在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运用统计数据来分析、把握业务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决策更加科学、措施更加得力、成效更加明显,同时还为监管部门做好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持。刚才通报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统计工作开展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代表,望大家再接再厉,取得更大的进步。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保险统计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统计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标准尚未统一;统计管理功能比较弱,对公司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够;分析研究工作有待加强,统计分析报告迟报、漏报的情况仍然存在,内容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公司对统计工作认识不到位,机构、人员不健全,统计分析员岗位对业务不熟悉,难以有效完成统计分析工作任务等。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行业统计分析工作,保监局在加强培训、严格考评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5月中旬,对辖内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统计分析员、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分析员等共计86人展开培训,讲解了关于统计分析报告的撰写、分支机构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2号解释解读等7门课程。此次培训使行业财务、统计分析人员的工作方式、业务水平、分析能力进一步适应了国家统计、财会制度的改革要求,提升了行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水平,为全行业实现科学发展奠定了基础。通过对2009年度全行业统计分析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出15个先进单位和15名先进个人,在业内进行通报表彰,旨在提高各单位对统计分析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偿付能力监管是监管工作的核心和支柱
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是以统计分析为基础,将偿付能力的理念和标准贯穿于保险经营和监管活动的全过程。近年来保监会在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制度、理顺机制、强化约束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2008年9月1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监管效率和效果,增强行业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保监会1号令明确了保险公司、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职责,构建了一个职责明确、统一协调、以法人公司管理为内因和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为深化偿付能力监管,还将监管职能延伸到保监局对保险分支机构偿付能力风险的防范化解上来。
为切实履行好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湖南保监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建立全新工作平台,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加强监测指标分析。采取有效工作措施,从组织机构、制度机制、指标体系、监管措施等方面积极推动。一是建立工作平台,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事项有专门机构管、专业队伍抓、专职人员落实。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委员会及下设机构,健全组织,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由统研处归口管理和牵头办理湖南局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统研处成立偿付能力监管科,与统计分析科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具体负责偿付能力监管日常工作。通过充实监管力量,设立专职岗位,增加工作人员,促进工作开展。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工作制度。湖南保监局出台《湖南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工作制度,发挥协同优势,理顺工作流程,完善制度保障。三是加强指标分析,强化风险监测。结合保监会偿付能力季度信息通报,选取产寿险关键预警性指标,找出风险点,细分各公司的风险等级,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监测指标分析,形成偿付能力指标分析报告;建立局内偿付能力监管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加强内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建立行业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制度,确定各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及时发现、识别、报告该公司的风险事件和风险隐患,督促分支机构履行偿付能力管理职责,搭建起全省偿付能力风险监测网。四是采取工作措施,防范化解风险。湖南保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对可能影响偿付能力的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化解。(1)开展监管质询。把公司财务、内控薄弱环节作为监管重点,向风险等级高度关注公司发出监管质询函,预警提示公司风险指标异动,核实相关数据真实性,面对面指导强化内控管理。(2)开展现场检查、数据核查调研等。根据质询结果,对部分问题特别突出的公司拟进行现场检查数据核查调研等,深入现场查找问题,督促公司研究制定改进措施。(3)开展偿付能力风险教育培训。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为重点,对保险公司高管、保险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增强偿付能力监管和管理理念,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切实履行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为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履行偿付能力管理职责,更好地防范预警辖内各保险分支机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我局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委员第一次会议决定建立以各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偿付能力风险责任人制度。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有利于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防范重大偿付能力风险发生,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公司风险责任人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各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关工作。
(一)确保基础数据质量。分支机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分支机构数据失真,影响风险测算结果,偿付能力评判失效,监管措施失误。在座的各位都是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基础数据质量控制重要职责,必须杜绝为争取业绩奖金或套取费用而造假、为完成指标考核随意调账、通过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虚增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经营数据的准确性。
(二)加强风险预警工作。一是全面掌握公司财务运营情况,及时分析监测存在的财务问题,加强对资金流动的动态监控,防止财务问题引发偿付能力风险。二是紧密监测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分析监测评估业务发展结构、速度等指标,防止因业务发展失衡引发风险。三是充分了解公司内部管控情况,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督促公司及时加以完善,防止因内控管理问题引发风险。四是密切关注公司市场竞争情况,对市场竞争引发偿付能力风险的重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三)按照要求及时报告。一是及时报送异动情况报告。对公司经营情况发生的异常变动和可能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重大赔付、退保、承保情况及其他事项),必须及时报告我局。二是按时报送偿付能力风险报告。从2010年3季度起,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向湖南保监局报送偿付能力风险季度报告,包括公司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风险、公司内部风险合规性检查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各项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在省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执行情况及防范化解偿付能力风险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一是按要求接受我局偿付能力监管质询,认真核实情况,确保质询结果真实有效,协调配合偿付能力现场检查、数据核查及相关调研工作。二是加强与总公司沟通联络,及时了解掌握总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重大举措,及时报告我局。三是督促落实保监会及保监局下达的各项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四是按时参加有关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会议和教育培训,依据要求做好会议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