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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文件

湘保监发〔2010〕5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要求,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湖南省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9月1日起,湖南省交强险费率浮动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基础上,增加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子。

二、湖南省交强险费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标准为:上年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5%+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

三、为保证湖南省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公平合理性,交强险保费的浮动比例由湖南省车险信息平台统一计算。

各在湘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并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增加上年度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告知的相关内容;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组织保险公司认真做好交强险信息库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完善工作,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湖南省交通管理局与湖南保险业建立异议处理机制。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指导各保险公司制定异议处理流程,当投保人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时,保险公司应协助投保人及时与湖南省交通管理局联系,核实信息记录的准确性。

五、湖南省交通管理局与湖南保监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商业车险费率联系浮动的相关制度。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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