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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文件

湘保监发〔2010〕5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近年来,以“假事故证明”、“假医疗发票”、“假户籍证明”、“假法医鉴定”等形式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日益突出。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8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打击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深对打击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是一种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危害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影响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积极性,造成交强险投保难,阻碍交强险制度的推行,最终损害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破坏了保险合同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有损社会公平正义,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了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腐蚀了公职人员队伍,危害性极大。只有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才能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全省各级保险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六个不准”

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抑制和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的职能作用。一是不准向事故当事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法律文书和文字证明材料。二是不准私自向事故当事人指定或推荐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办案律师等。三是不准违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将事故责任强加于投保车辆一方。四是不准将空白结案书交给非事故处理部门和个人。五是对涉嫌无证驾驶和酒驾的,须及时验证和检测,不准弄虚作假。六是对保险机构提出的责任复议诉求,应及时受理,不准推诿或拒绝。

三、切实规范保险机构自身经营行为

保险机构内控管理存在漏洞、行业理赔信息共享明显滞后、保险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保险欺诈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为预防和减少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各级保险机构要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一是要加强理赔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假、骗赔案识别能力。二是大力推动行业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建设,确保保险主体能够完整准确共享出险信息,甄别和清理重复、虚假索赔案件,提高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三是提高车险案件的第一现场查勘率,完善车险疑难案件会商制度,通过核赔、承保、法律等岗位的共同参与,提高理赔质量。四是加强对易出现假、骗赔案重点环节的管理,坚决取缔第三方代索赔或赔款经由第三方转付的做法,从根源上铲除滋生虚假理赔的土壤。五是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快处快赔工作。六是要服从大局,勇担责任,积极做好交强险特别是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的承保工作,不准拒保。

四、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会商工作措施

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机构,要本着“明确职责,加强协调、打防结合、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强合作,共同打击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一是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学习新的交通法规、保险政策规定,通报保险欺诈案件类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二是要实现信息共享,对发现的假事故、假现场、酒后肇事等涉嫌保险欺诈行为,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联合会商,必要时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举报和奖励机制

要加强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披露典型案件,起到警示作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营造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社会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氛围。要建立举报和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反保险欺诈行动举报监督电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举报电话:84068065,省保监局举报电话:84528200)。每年联合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打假防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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