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发〔2010〕53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
全行业实行人身保险业务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以来,业务员截留、侵占和挪用资金的风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但是,由于部分寿险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存在漏洞,导致保险资金被公司员工截留、侵占和挪用,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利益。为深化人身保险业务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强化寿险公司收付费资金账户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集中管理
(一)各公司应实行资金省公司或总公司集中管控。
(二)各公司应规范资金划拨流程,确保所有分支机构的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省公司或总公司的收入资金归集账户,所有的支出资金由省公司或总公司按照审批用途,及时准确划拨至分支机构。
二、加强资金账户管理
(一)各公司应严格银行账户的开设、启用、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银行账户设立必须经省公司或总公司批准。
(二)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公司名称全称一致,严禁未经批准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开设私人账户。
(三)各公司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台账,详细登记银行账户的名称、账号、账户用途、开户银行、开户日期、使用状况等内容,省公司应对分支机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四)各公司选择开户银行时,应充分考虑银行的信用等级、内控制度、服务质量、网点分布等因素。中心支公司在一个银行只能开设一个保费收入归集账户,最多只能开设一个业务支出账户和一个费用支出账户;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一般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三、强化资金收支管理
(一)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账户管理模式,明确界定账户用途,专户专用,严禁串户使用,严禁坐支。
(二)各公司应实施资金预算管理,严格管控费用类支出资金,严禁费用超支。
四、全面实行转账管理
(一)除客户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现金缴纳保费或领取保险金外,各公司的收付资金全面实行转账管理。
(二)各公司应核实缴费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和收款人的身份信息,确保收费资金只能来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银行账户。严禁与各类代理单位设立的个人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严禁将资金转入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无真实经济事项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三)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资金信息,坚持资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五、完善资金内控制度
(一)各公司应建立客户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业务人员代开或保管客户存折,严防泄露和非法使用客户资金信息等事件发生。
(二)各公司应建立资金管理核查制度,定期开展资金管理的检查,及时排查、妥善处置资金管理环节中的挪用、侵占、体外循环等各类风险,确保资金管理安全有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