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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1065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经营标准》”)下发以后,各公司对照《经营标准》要求进行流程改造和系统升级,积极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但我局在2010年上半年开展的意外险专项检查中发现,各公司在意外险经营中依然存在单证管理混乱、信息系统不完善、经营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和陈文辉主席助理在贯彻落实《经营标准》视频会议的讲话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单证管理。一是完善单证管理系统,对意外险单证全部实现系统管理,并管控到各级分支机构的单证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代理机构;二是对意外险单证印制、发放、领用、回销实行系统监控,对超量领用或超期未核销的单证、领用人员和代理机构实行系统自动预警和控制;三是组织单证清理,各公司要统一组织分支机构回收、销毁废旧单证和卡折式、极短期意外险激活卡式单证,并建立完整的单证清理档案。

二、加强出单管理一是意外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必须完整录入到出单系统;二是在出单系统中设置必要条件,实现系统联网出单,严禁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三是加大系统改造力度,实现出单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与单证管理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对接。

三、加强销售管理。一是各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意外险;二是严禁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三是严禁以团单、汇缴(交)件等形式承保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意外险险种;四是以工程造价等为费率标准的建意险等险种必须录入被保险人清单,被保险人变动时必须及时更新;五是严禁用门票等其他形式代替保单的行为。

四、加强费用管控。各公司不得以费用包干形式经营意外险,必须据实列支手续费、赔款等费用,严禁各种套费行为。

五、完善查询服务平台。各公司应按照《经营标准》改造电话查询和网络查询服务平台,为投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符合要求的查询服务。

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各公司要完善意外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管控力度,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执行《保险法》相关理赔时限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落实理赔服务承诺。

七、开展自查自纠。各公司应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严格按照《湖南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对本公司2010年以来的意外险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我局将把规范意外险业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利益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对产寿险公司的监管尺度,对达不到《经营标准》仍开展意外险业务的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附件:湖南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工作方案

 

 

 

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工作方案

 

近年来,全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已成为违规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之一。为进一步防范业务经营风险,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在全行业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

一、   自查内容

各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重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单证管理方面

重点自查:单证是否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是否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并将所有单证纳入系统管理;是否对单证印制、发放、领用、回销进行详细记录和预警监控;是否回收、销毁卡折式和极短期意外险激活卡单证;是否定期盘点单证实物,做到账实相符;是否对中介机构的单证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废旧单证的清理回收情况等。

(二)  业务管理方面

重点自查:产品费率的浮动是否符合规定;销售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是否存在撕单埋单、阴阳单证、系统外出单情况;是否存在虚挂应收、虚假批退、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挪用保费的情况;是否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保险产品;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短期险是否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对代理机构管控不力而引发的各类问题,包括非法转代理、跨经营区域销售;是否存在保险机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私刻印章、私印单证等手段伪造、销售假保险单证等。

(三)  财务管理方面

重点自查:公司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是否无缝对接并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收支情况;是否存在以净保费入账的行为;是否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是否存在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是否存在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佣金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行为;是否通过虚假费用支出变相支付销售费用。

(四)  信息系统方面

重点自查:是否实现系统联网出单;是否存在以撕票方式、手工出单方式销售意外险;出单系统是否实现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保单信息是否实时完整进入核心业务系统;是否向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是否涵盖《经营标准》规定的内容等。

(五)  理赔方面

重点自查:是否存在编制假赔案套取资金、虚增或违规扩大赔付金额等行为,理赔时效是否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公示理赔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等。

二、自查范围

  自查的机构范围为各省公司及下级分支机构。时间范围为各公司201011以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向前追溯。

  三、自查时间安排

此次自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9151031,各保险公司对本次检查的重点问题进行自查。

(二)总结整改阶段:1111115,各公司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分支机构进行处理,问题性质严重的,追究高管人员责任。

  四、自查报告报送

  各公司应在1131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查出的问题、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自查报告的真实和完整性签字负责。

  五、自查组织安排

  各公司要成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领导组织,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专门负责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分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公司要成立由财务、业务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组。各公司要指定一名联系人,加强工作沟通。自查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于920日前报我局。

  六、工作要求

  (一)逐项、全面报告自查情况。各公司的报告必须按照自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逐项报告自查的内容、范围以及具体的自查方法、发现的问题等内容。自查报告必须对自查开展情况进行量化描述,对自查出的问题必须注明违法违规问题所涉及的金额、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情况。各公司报告处理情况时,要具体到对哪些机构、哪些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做出了什么样的处罚,处罚措施是否已经落实到位等。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把这次自查工作纳入本公司重点工作安排,与其他工作统筹部署,尽快制定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自查范围内没有查出或隐瞒不报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认真整改,确保长效。各公司要切实总结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做法,对于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纠正积极整改,从制度上、源头上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

 

联系人:刘怀成、王旭

  话:0731-8452817584528247

  箱:sx073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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