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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发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11〕56号


各市(州)畜牧水产局,人保股份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的工作部署,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强化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共同推进保险和防疫工作的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是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生猪生产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风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意外事故的能力,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稳定生猪和猪肉价格,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放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加大社会和财政资源对农村配置的力度和效能,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长效保障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各级畜牧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站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大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规范力度
    (一)强化承保管理
    1.准确核实承保数量。各级畜牧部门要对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做到“四见”:见猪、见人、见标、见榜。在此基础上,各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实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的数量承保,严禁虚报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能繁母猪投保时应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严禁承保后备母猪(8月龄以下)和淘汰母猪(4周岁以上,含)。
    2.严格落实承保到户。保险经办机构承保必须签单到村(场),有条件的地区应签单到组、户, 对能繁母猪50头(含)以上、育肥猪500头(含)以上的养殖大户必须签单到户。要做好验标承保工作,对佩戴耳标的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做到“保标相符”,无耳标不承保,并详细登记耳标号码、畜龄、养殖户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对能繁母猪50头(含)以上、育肥猪500头(含)以上的养殖大户必须现场验标,并将保险标的和养殖场所拍照存档。保险凭证要发放到户。
    3.完善承保档案管理。相关承保清单、照片等承保档案应于签单后60日内归档装订成册,并加盖公司骑缝章,严禁拆装更换,后续补充及批改资料应另行单独装订成册保管。
    (二)强化理赔管理
    1.及时开展现场查勘。接到报案后,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或联合畜牧部门及时进行现场查勘,除特殊情况外应在24小时以内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应核对养殖户身份信息,收集“一卡通”或其它银行帐号,拍摄带有耳标号码的保险标的照片,做好记录并出具查勘报告。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养殖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2.严格落实直赔到户。确认赔款后10日内应以转账直赔方式支付赔款。承保分户清单、理赔分户清单、财务支付清单三者必须一致,有任何偏差均须报省级分公司审批才能支付。
    (三)健全公示制度
    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村(场)设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公示栏,并在承保签单后将所有承保信息和上一保单年度所有理赔信息公示7天以上,接受村民监督。公示信息应细分到户,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投保数量、耳标号、出险日期、损失数量、赔款金额、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的内容、形式和场所应清晰拍照存入承保档案。
    (四)强化费用管理
    工作人员在承保收费和查勘理赔时,对因疫病死亡的生猪不得以“抵扣残值”名义降低理赔金额,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向农户收取其它费用或索要财物。基层畜牧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0]30号)文件要求,严禁以其他方式列支工作费用。
    三、加快形成保险与防疫工作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局面
    基层畜牧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共用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保险和防疫工作的发展。  
    (一)畜牧部门建立健全与保险相衔接的防疫检疫工作机制
各级畜牧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大耳标监管、生猪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力度,并在承保、查勘定损等环节给予保险经办机构大力支持。
    1.强化耳标佩戴力度。严格落实《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按农业部规定,切实做好生猪免疫标识佩戴工作。采用专用耳标的,登记信息应与实际打标情况一致。
    2.严格执行免疫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和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加强对养殖户防疫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生猪死亡率。
    3.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对因疫病死亡的生猪,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监督养殖经营者执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出现重复报损的道德风险。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四不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
    4.支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免疫、无害化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积极协助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耳标查验等工作,并在查勘定损时,协助判断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鉴定报告。
    (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
    各级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规范管理,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
    1.切实加强关键环节管控。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生猪保险的政策文件,坚持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严禁虚假承保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虚假赔案套取费用、挪用赔款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开辟快速理赔服务通道,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简化索赔手续。
    2.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乡镇农险专干、村协保员队伍建设,健全服务网络。要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做到电视有图像、电台有声音、报纸有版面,并采取张贴宣传画、印发宣传单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
    3.加强生猪保险产品创新。认真分析研究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农户需求调整条款费率和责任范围。积极开发覆盖生产、屠宰、冷冻、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养殖业全产业链的保险产品。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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