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含筹)、各外埠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湘一级分支机构:
为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深入了解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实际,督促落实保险专业中介监管法规政策,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科学发展,提高保险专业中介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湖南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联络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口监管联络,是实现监管重心下沉、贴近市场监管和主动服务的创新之举,是维护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秩序、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健康发展的探索之路。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站在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认识实施对口监管联络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强宣导,营造落实《试行办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认真研究《试行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定一名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为联系人,负责与监管联络小组的沟通协调,并于2010年12月25日之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我局备案。如更换联系人或变更联系人电话号码,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监管联络小组。
三、及时沟通,狠抓落实。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按照《试行办法》和监管联络小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书面材料应同时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监管联络小组,纸质版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熊碧爱
电 话:0731-84528190
传 真:0731-84528179
附件:2011年监管联络分组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湖南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联络试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