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发〔201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含筹):
为切实解决人身保险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内控制度报送和执行“两张皮”问题,提高人身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强化监管法规政策执行力,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保险监管法规政策,现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身保险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内控制度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人身保险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各公司要根据总公司内控体系要求,结合湖南实际,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全面落实收付费零现金、资金集中收付、防范销售误导、客户回访、预防处置退保风险等监管要求,全面涵盖各级分支机构所有业务渠道、产品类型以及销售、承保、理赔、保全、收付费、单证管理、客户回访、计划财务等环节。要建立健全内控运行保障机制和执行督查机制,理顺业务财务操作流程,优化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有效管控分支机构各经营环节重要风险点。
二、实行分支机构内控制度书面集中审查。改变“一机构一审查”的书面审查方式,实行人身保险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内控制度集中审查。自2012年起,在各公司当年首次申请分支机构开业或改建时,对其分支机构内控制度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保险监管法规政策内化内控制度情况、上年度监管措施整改要求落实情况、内审稽核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经书面审查通过的,审查结论对该公司当年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有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重新审查。报审内控制度应标明各文件下发机构、文号、日期等要素,并附有修订完善情况说明;送审日前6个月内或整改期间新修订的内控制度应附有相应的学习培训记录或计划。各公司对经审查通过的内控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应在修订完善后首次申请分支机构开业或改建时提交我局补充审查。
三、确保内控制度报行一致。各公司申请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内控制度必须为省级分公司及以上机构制定下发且实际执行的正式文件,不得为了取得行政许可随意修订、变更。要按照内控评估工作要求,组织专门人员评估论证、修订完善内控制度,研究制定内控制度配套落实措施和学习培训计划,加强流程和系统控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扎实开展内审稽核和内控自评工作,杜绝报审制度流于形式,整改工作走过场,报送与执行脱节等情况发生。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内控制度报行不一行为。
四、加强现场验证和定期抽查。一是加强现场验证测试,在现场验收中采用试题测试、个别访谈、流程演示等方式,验证学习宣导效果、内勤员工及销售人员知晓操作情况、信息系统及流程保障情况等。对学习宣导不到位、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筹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两个月以上时间整改。二是定期开展内控执行情况抽查。每年对上年度新设分支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及对象视各省级分公司内部管控、合规状况和风险防范能力确定。经抽查发现新设机构内控制度、监管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对其省级分公司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暂缓受理其有关筹建和改建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情节严重构成内控缺陷的,因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发生司法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在暂停受理其省级分公司有关筹建和改建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基础上,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联 系 人:李华、郭青
联系电话:0731-84528147 、84528242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