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发〔2012〕3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配合全国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按照保监会关于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在辖内开展保险业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工作,防范非法集资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
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持续活跃,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影响,一些潜在非法集资案件可能会加速暴露,甚至可能在个别行业或局部区域集中爆发,民间借贷、高利贷演变为非法集资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我省保险业始终保持整治非法集资高压态势,案件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在全国非法集资风险加大的背景下,保险从业人员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在增多,案件进一步爆发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形势仍然严峻。各单位要始终保持警惕,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做好非法集资形势的分析判断,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复杂性、隐蔽性、危害性和防范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从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高度,周密布置,有效开展整治非法集资专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机制,不仅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也是今后做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建立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机制。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小组,指定分管负责人,确定具体归口部门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对已建立领导机制的,如负责人变更的,要及时调整领导小组名单,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职责到位。二是要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从内部稽核审计、外部监督检查、日常业务财务监控、员工营销员管理考核、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报道等方面,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及时甄别违法违规行为,快速反应,及早介入,及早处置。各协会要继续完善县域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预警信息联络员信息收集和报送的作用。三是要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把防范非法风险工作融入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涉及案件的各级各类责任人员,无论其职位高低、是否还在从业,都要一追到底,严惩不贷,并将问责情况予以通报。
三、突出重点,开展风险排查
打击非法集资关键在“早”,清理排查是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效手段。2012年2月29日前,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在系统内集中开展一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从资金、人员、产品等方面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尤其是对重点地区、重点业务领域、重点人群的排查。一是要排查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情况。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禁保险资金进入民间借贷领域,特别关注邵阳等民间借贷活动活跃地区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保险从业人员的普通民间借贷转变为非法集资活动。二是要排查机构和从业人员非法集资情况。清查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特别要关注怀化、湘西、张家界等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地区的集资新动向,防止保险类机构和从业人员变相从事非法集资。三是要排查销售承保情况。要严格监控产品销售承保、保单质押贷款的经营行为,严禁保险公司参与涉嫌非法集资项目的承保活动。四是要高度关注假冒从业人员风险,防止从事民间借贷、高利贷、地下六合彩等业外人员以保险从业人员名义或保险名义,利用保险业经营管理漏洞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四、妥善处置,防范化解风险
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大、参与人员多、维稳压力大、处置难度高,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案件处置能力。一是要及早介入。各单位在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后,要把握好头一个月的黄金处置期,积极稳妥处置案件风险,避免发生次生风险。要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采取果断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损失,同时要认真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资产清查、资金清退、舆论引导和维护稳定工作,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二是要及时报送。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要求,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有关非法集资案件信息,严禁对非法集资案件瞒报、漏报、迟报。三是要切实整改。各单位要从非法集资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重视案件的后续跟踪,举一反三,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堵塞制度和管控漏洞,提升案件风险防范能力。
五、宣传教育,警示非法集资风险
打击非法集资根本在“防”,各单位要从宣传教育着手,在思想上构筑防范底线。一是加强警示教育。要举办专题培训会议,从法律规定、刑事判决、行政处罚、案件问责等角度宣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标准和应承担的责任,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介绍非法集资对本人、家庭、公司、行业和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加强警示威慑,教育保险从业人员远离非法集资。二是组织宣传活动。要利用贯彻落实《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主动提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识别、防范能力,共同构建行业内外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在2012年3月10日前,将本系统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工作总结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各单位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办。
联系人:林毅 电话:0731-84528162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