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发〔2011〕34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机构切实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结合保险监管工作实际,现就《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中规定的整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司的整改行为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时,视为整改到位:
(1)停止违法行为;
(2)消除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补偿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损失;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追究措施及幅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
(5)针对违法行为暴露的公司管控漏洞,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系统或强化制度执行力。
公司的整改行为同时符合(1)、(3)、(4)、(5)项,且减轻危害后果的,视为整改比较到位。
消除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公司直接损失的,弥补损失;有违法所得的,退回违法所得;有不利影响的,消除不利影响。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但不能完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减轻危害后果。
二、整改行为发生在现场检查通知下发之前的,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整改到位的,依法减轻处罚。情节较轻或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整改比较到位的,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较轻或轻微的,依法减轻处罚。
三、整改行为发生在现场检查通知下发后、违法行为查实之前的,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主动报告并整改到位的,依法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主动报告并整改比较到位的,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减轻处罚,但减轻幅度低于整改到位的减轻幅度;情节轻微的,依法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查实时间是指被检查单位盖章确认《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的时间。
四、整改行为发生在违法行为查实后,案件移送法律审核之前,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整改到位的,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处罚。
(2)整改比较到位的,依法从轻处罚,但从轻幅度小于整改到位的从轻幅度。情节较轻的,依法减轻处罚,但减轻幅度低于整改到位的减轻幅度。情节轻微的,依法减轻处罚。
五、湖南保监局从涉案金额、保单(赔案)件数、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否为中国保监会重点打击行为类型、湖南保监局对此类行政处罚是否进行过专门通报等方面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情节。
六、法律、法规、保监会规章规定在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应由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未进行整改的被处罚机构应改正违法行为。改正标准参照本通知附件《常见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审查标准》执行。
七、执法职能处室在现场检查、信访调查过程中,应对公司是否存在整改行为,整改是否到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相关证据。
八、本通知由湖南保监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作为《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湘保监发〔2009〕89号)附件3,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常见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审查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害后果 |
消除危害后果应采取的措施 |
1 |
销售误导 |
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 |
删除宣传材料或培训课件中误导性内容; 重新召集销售人员参加产品说明会等,重新开展培训;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陈述误导性内容或隐瞒重要信息的,对相关客户进行回访,就有关内容重新讲解,造成投保人、被保险合法权益损失的,补偿损失。 |
2 |
虚列营业费用 |
造成公司财务损失,并造成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
由分管领导、经办部门牵头负责追回套取的营业费用,并入公司账户; 根据相关会计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
3 |
虚假理赔 |
造成公司财务损失,并造成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
由分管领导、经办部门牵头负责追回套取的虚增赔款或虚假赔案赔款,并入公司账户; 根据相关会计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
4 |
制作阴阳单 |
造成公司财务损失,并造成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
由分管领导、经办部门牵头负责追回套取的差额保费,并入公司账户; 根据相关会计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
5 |
虚假批单退费、虚假退保 |
造成公司财务损失,并造成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
由分管领导、经办部门牵头负责追回套取的保费,并入公司账户; 根据相关会计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
6 |
虚列营销员佣金 |
造成公司财务损失,并造成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
由分管领导、经办部门牵头负责追回套取的佣金,并入公司账户; 根据相关会计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
7 |
虚挂中介业务 |
造成公司财务损失,并造成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
由分管领导、经办部门牵头负责追回套取的手续费或佣金,并入公司账户; 根据相关会计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
8 |
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费率 |
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甚至危及公司精算制度、偿付能力等 |
擅自变更保险条款的或通过特别约定排除保险条款使用的,应停止使用变更后的条款或特别约定。 未严格执行已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的,应严格按照条款费率重新计算保费、退保金等,并将差额部分保费、退保金等补足或退回,根据相关会计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
9 |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
扰乱市场秩序 |
废止合作协议或解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个人,在系统中删除代理机构工号或个人工号; 对无合法资格机构或个人代理的保险业务进行回访,变更保单服务人员。 |
10 |
给予或承诺给予合同以外利益 |
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
给予合同以外利益的,应追回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承诺给予合同以外利益的,应撤销承诺。 造成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的,应根据相关会计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