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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12〕4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含筹):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切实提高分支机构筹建工作质量,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和拟任高管证明等资料应与相关原件和实际情况一致,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信息系统建设应与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一致,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应与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一致,职场建设情况应与筹建工作完成报告一致。省公司对筹建工作情况应进行内部验收。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我局对该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机构筹建期
    (一)批准筹建前,除选聘筹建负责人外,公司不得开展拟筹机构职场租赁和装修、人员引进和培训等实质性筹建工作。
    (二)筹建期间,公司不得在信息系统中设置拟开业机构代码,不得以拟开业机构名义进行除人员引进和培训以外的业务活动,不得以其它已开业机构名义在筹建职场开展业务活动。
    (三)筹建期间,筹建机构不得利用产寿互动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在筹建地已开展互动业务的,互动业务应由上级机构管理协调,不得以筹建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名义招录和管理销售人员,互动业务管理人员与筹建机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四)申报开业材料时,职场装修、消防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信息系统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等实质性筹建工作已完成。
    批准筹建前即开展筹建工作的申筹机构,我局将责令改正,并自查实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的筹建申请;对批准筹建前即开展筹建工作的已批筹机构,延长筹建期至5个月。同时我局将对省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控制分支机构设立等监管措施。构成擅设分支机构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罚。筹建期间开办业务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在筹建期限即将届满前递交开业申请材料,仅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筹建期满前或收到补正通知书后10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申请材料未及时补正或筹建期满实质性筹建工作未完成的,原筹建批文自动失效。
    三、关于筹建负责人选聘
    (一)筹建支公司、营业部及以上级别机构的,其筹建负责人应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高管任职条件。
    (二)营销服务部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明确的任职条件。
    (三)申报机构应按照《湖南保险类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管理指引》要求对筹建负责人进行严格审查,并取得相关证明。除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外,筹建负责人证明材料参照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报送。
筹建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筹建。筹建负责人至申报之日最近5年内,在3家(不含)以上所属不同法人的保险机构任职的,公司应不予聘任其为筹建负责人和申报高管任职资格,我局亦不予受理申请。
    四、关于筹建负责人变更
    (一)筹建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为开业后的机构负责人,除出现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筹建负责人:
    1、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2、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监管部门经审查认为达不到任职条件或不适宜担任筹建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的。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需更换筹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报告我局,并严格按要求提交新任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证明材料、筹建负责人变更的原因说明及证明材料。
    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的,公司应更换筹建负责人。筹建机构无正当理由变更筹建负责人或变更筹建负责人未及时报告的,延长拟设机构最低筹建期至5个月。
    五、关于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一)拟开业机构的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应符合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配备要求。除《湖南保险类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高管兼任情形外,其余岗位不得由其他分支机构人员兼任或临时调任。
    (二)营销服务部内勤管理人员应在2人以上,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内勤管理人员应在3人以上,人身保险公司支公司内勤管理人员应在4人以上。
    (三)各保险机构应配有专兼职的反洗钱岗位人员。
    (四)省公司至少配备1名专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及以上机构应配备兼职的统计分析人员。
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筹建期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健全组织机构、配足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在完成对新配人员的教育培训后,方可报送开业材料。筹建期已满,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实质性筹建工作未完成,筹建批文自动失效。
    六、关于内控制度建设与落实
    (一)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实际执行应真实并符合实际。包括内控制度应报行一致,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应符合内控要求并切合公司实际等。
    (二)重要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对公司主要内控制度和相关监管规定应能熟练掌握,现场测试或访谈应基本合格。
    (三)拟设机构无违法违规问题隐患,如已正式签约的销售人员应具有保险销售资格,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等应符合监管要求等。
    拟设机构存在上述问题的,公司应整改两个月后方可报送整改资料,距筹建期满不足两个月的,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0日方可报送整改材料。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实质性筹建工作未完成,筹建批文自动失效。
    七、关于人员培训
    (一)公司对筹建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应涵盖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职业道德、公司内控制度和岗位技能等方面的内容。
    (二)筹建期间,从业人员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培训不少于20小时,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2小时。筹建机构应制订有开业后一年以上的后续培训计划,后续培训计划应满足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6个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不少于12个小时。
    (三)培训档案应包含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测试和培训小结等要素,并保存完整。其中,中心支公司(含市州营销服务部)以上机构开业及改建的,需提供有关培训的视频资料。
   (四)内勤管理人员应通过我局的法律法规测试(省公司、支公司全体内勤管理人员参加;内勤管理人员20人以内的中心支公司,全体内勤管理人员参加,超过20人的,至少20人参加),出单员等操作人员系统操作熟练,现场访谈中员工对内控制度、反洗钱知识、统计信息知识和相关业务岗位职责应熟悉。
培训内容不完整、培训时间不符合要求及人员访谈测试情况较差的,公司应继续培训两个月后方可报送整改材料。操作人员系统操作不熟练的,现场验收中法律法规测试未通过的,公司应对其进行3周以上的专门教育培训后,方可报送整改材料。其中法律法规测试不通过的,应重新参加我局法律法规上机测试并通过。
    八、关于统计和信息化建设
   (一)各公司应建立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骨干通信线路应有备份,中心支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主线路应为专线。
   (二)中心支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应设置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单独机房。
   (三)应提供软件正版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财务相关信息系统应符合省级集中管控的相关要求。
    通信线路和机房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完成相关建设并验收合格之后方予以行政许可。不能提供软件正版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改进之后再予以行政许可。财务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方予以行政许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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