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废止、修改湖南保监局部分文件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11〕45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文件动态管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湖南保监局对2008年至2010年间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本次清理共废止文件11件(参见附件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本次清理共修改文件5件(参见附件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保监局废止文件目录

                2、湖南保监局修改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湖南保监局废止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

1

湘保监发〔2008〕3号

《关于缴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2008-1-10

2

湘保监发〔2008〕63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合规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8-6-19

3

湘保监发〔2008〕85号

《关于印发<湖南保险中介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8-9-4

4

湘保监发〔2008〕119号

《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12-29

5

湘保监发〔2009〕20号

《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

2009-2-19

6

湘保监发〔2009〕21号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支公司现场抽查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9-2-20

7

湘保监发〔2009〕3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2009-3-30

8

湘保监发〔2010〕48号

《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2010-7-5

9

湘保监办发〔2009〕53号

《关于报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资料的通知》

2009-6-23

10

湘保监办发〔2009〕58号

《关于规范报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2009-7-10

11

湘保监办发〔2009〕59号

《关于报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资料的通知》

2009-7-13

附件2

湖南保监局修改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

修改内容

1

湘保监发〔2008〕50号

《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4-30

1第三条第二款修订为“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他保险许可证不设定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自许可决定作出日起算。”
2第四条中许可证类型中删去“(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3第九条“保险经纪和公估法人机构的许可决定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公告,其他行政许可决定在湖南保监局指定的报纸公告。”修改为“由中国保监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公告,其他行政许可决定在保监会或湖南保监局指定的报纸公告。”
4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修改为“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2

湘保监发〔2008〕61号

《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管控的通知》

2008-6-11

1第一部分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开设、使用代收保费专户或客户资金专户,同时应及时报保监局备案。”修改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与《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开设、使用代收保费专户或客户资金专户”。

2删除第二点关于规范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内容。

3

湘保监发〔2008〕65号

《关于印发<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08-6-27

1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培训工作由湖南保监局人事教育处统筹协调,各相关处室分工合作,分批分层次组织实施。”
2第三章第十一条修改为:“人事教育处具体职责为:(一)制定、修改培训管理办法;(二)牵头编制全年培训计划;(三)安排设置培训课程;(四)督促培训工作开展;(五)考察、考核培训机构;(六)及时向相关处室反馈培训考核情况;(七)建立人员培训档案,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3第三章第十二条修改为:“法制处具体职责为:(一)制定法制工作领域培训计划;(二)确定培训对象并核对参训人数;(三)将参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与高管任职资格审查工作有机结合。”
4第三章第十三条修改为:“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和稽查处的具体职责为:(一)制定相关业务领域培训计划;(二)参与课程授课,提供相关考试题目。”
5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培训结束后,人事教育处应及时向法制处书面反馈培训情况,包括培训人员和考核成绩。”
6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培训结束,应当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上机测试与提交作业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4

湘保监发〔2008〕10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业务保费划转和手续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1-18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修改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5

湘保监发〔2009〕46号

《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2009-5-13

删除第一部分“准入”中“对许可证过期被注销重新申报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由中介处在湖南保监局外网进行为期7天的核准前公示或进行现场检查”。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