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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13〕2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单位:
    为了加强湖南保险中介从业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落实 “报名电子化、管理规范化、监督制衡化、流程透明化”的要求,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3年1月22日
                         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和湖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管理),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资格考试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为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而参加的资格认证考试。
    本办法中的资格证书管理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参加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核发、换发资格证书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湖南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湖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被授权单位职责
    第四条 经湖南保监局书面授权,资格考试考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包括报名、组考、巡考、违纪处理、财务、印章、档案、应急预案、责任追究等内容的资格考试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二)设立符合要求的考场,维护考试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三)及时合理安排考试,打印并发放准考证,上传考试成绩;
    (四)严肃考试纪律,对舞弊等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五)统一收取考试报名费,及时汇缴至中国保监会专户;
     (六)向湖南保监局报送资格考试相关报表;
    (七)湖南保监局交办的其他与资格考试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经湖南保监局书面授权,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规程、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落实到位;
    (二)空白资格证书的使用管理;
    (三)配备资格证书打印的人员及硬件;
    (四)及时打印发放资格证书;
    (五)负责资格证书钢印、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六)向湖南保监局报送相关报表;
    (七)完成湖南保监局交办的其他与资格证书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报名管理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由保险机构组织或考生本人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电子化报名。考试未通过者自当次参考之日起2周内只能补报考1次。
    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所属机构考生的身份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照片等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原则上不得组织到区域外考点参加资格考试。
     考点应认真审核社会考生报名的身份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照片等报名资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保存本单位报名考生的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件、报名表等资料,考点应保存社会考生的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件、报名表等资料,保存期限为2年以上。

                           第四章 组考管理
     第八条 考点应配备能满足考试需要的考生候考室和电子化考试考场。
    考点应配备考试用计算机、电子摄像监控系统、屏蔽设备、照相器材、身份证识别器、延时供电器等设备。考场计算机之间应有隔板。每个考场电子摄像监控系统至少安装两个高清摄像头,确保监控不留死角,并能实时将考试情况传输至湖南保监局。屏蔽设备应能覆盖整个考场,对不同型号、不同制式的手机无盲点全屏蔽。照相器材应能清晰记录考生进场的影像。身份证识别器应能识别考生身份证件的真伪。延时供电设备应能确保正在进行的考试遇停电等情况时能继续完成。
    考务人员包括主考、组考、技术人员、监考人员。每场考试至少有2名监考人员,并定期轮换。
    考点新设考场或考场迁址应经湖南保监局验收合格后,方能组考。
    第九条 考点应做好资格考试试题保密工作,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以抄录、拍照、拷贝等方式泄露试题。
    第十条 考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湖南保监局报送考试计划。
    考试时,监考人员应认真审核考生是否带齐证件、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在监考时发现考生抄录试题、未按照指定位置就坐、接听手机、翻看手机短信、携带包、夹带资料、由他人替考等情形的,按作弊处理。考点不得默许、串通、协助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代考、现场指导等违反考风考纪的行为发生。技术人员应在考生进场时立即开启监控设备。
    被授权单位下设有多个考点的,每季度应对每个考点巡考不少于一次,并留存《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巡考情况登记表》。
    考试结束后,考点技术人员应立即将考试成绩上传到考试系统,即时备份当次监控资料。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登记表》等资料。监控资料和《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登记表》应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考试费管理
    第十一条 各考点应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考试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资格考试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考点应每月与湖南保监局核对参考人数,确保实际参考人数与考试系统、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参考人数一致。
    考试报名费由保险机构或个人向考点缴纳。各考点不得私自设立账号收取报名费,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违规收取考试费或其它非法利益。各考点每年应聘请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对考试费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湖南保监局。
                          第六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制定资格证书办理规定和资格证书内部办理规程。资格证书办理规定应包括资格证书办理对象、办理方式、换证种类、换证要求、考核激励、应急处理等内容。资格证书内部办理规程应包括办证人员岗位职责、证书管理、钢印管理、奖励和惩罚等内容。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明确专人管理空白资格证书,建立申领、使用台账,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确保证书安全。
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强化资格证书专用钢印和印章的管控,建立钢印和印章的使用登记台账,保存钢印和印章使用审批记录。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证书的审核、制作、发放工作,应从严审查,杜绝假证。
    首次申领资格证的,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核实申请人信息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信息一致后方可制证。
    有效期届满换证的,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审查继续教育培训、诚信状况等记录,符合规定后方可换证。
    毁损换证的,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回收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后方可换证。
    遗失换证的,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审查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后方可换证。
    变更换证的,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审核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变更证明或考点出具的证明等资料,提交湖南保监局审核后方可变更换证。
    补录资格证的,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收齐证明其通过资格考试的相关资料,报湖南保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建立资格证书管理档案,每月向湖南保监局报送资格证管理情况报告报表。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应及时完成执业证书的登记等工作,并根据保险机构委托,及时打印发放。
 
                          第七章 保险机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包括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管理、执业证书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的制度,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负责。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组织参考人员报名的,应与考点协调确定组考时间。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跨区域组考,不得组织、参与、协助考生作弊。保险机构应协助考试合格考生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考点考试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监督情况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湖南保监局对保险机构、考点等机构和人员组织、参与、协助考生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湖南保监局将采取限期整改、停考、取消组考资格、取消资格证书管理授权等措施,加强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考点未经批准,接受区域外考生参加考试的,湖南保监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20人次以内的,停考1个月;
   (二)20人次(含)以上,50人次以下的,停考2个月;
   (三)50人次(含)以上,停考3个月直至取消组考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考点默许、协助、串通保险公司或考生代考、现场指导或其它违纪行为的,湖南保监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10人次以内的,停考1个月;
    (二)10人次(含)以上、20人次以下的,停考2个月;
    (三)20人(含)次以上的,停考3个月直至取消组考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湖南保监局采取停考3个月直至取消组考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考试费收入未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私设“小金库”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取考试费的;
    (三)使用过期作废等不合规收据收费的;
    (四)存在索拿卡要等行为的;
    (五)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湖南保监局采取对省公司负责人监管谈话,暂停一定期限的报名资格等措施。
    (一)存在报名资料不真实的;
    (二)存在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三)存在虚构参考人员的;
    (四)给予考点等机构其它利益的;
    (五)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湖南保监局采取对负责人监管谈话,停止委托资格证书管理等措施。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资格证书,引起不良后果的;
    (二)存在违规补录、补打资格证书等行为的;
    (三)收受保险机构及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四)年度内有5次以上投诉并被查实的;
    (五)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保监会的新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登记表

(考点使用)

内容

考点名称

考试时间

考生类型

考生所属公司

报名人数

参考人数

违纪情况






处理情况:




监考人签名:日期:

监考人签名:日期:

                          

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监督情况登记表

(保险机构用)

考点名称


考试时间


监督项目

内容

具体记录

组考情况

是否设有侯考室


是否准时开考


是否配齐考务人员


是否设立最低参考人次数


是否设立最高通过率等限制条件


是否要求虚构参考人次数


是否存在其它情况


纪律情况

是否存在组考不严情况


是否存在现场指导等情况


是否存在其它情况


其它情况

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是否违规收取考试费


是否使用过期作废等不合规收据收费


是否存在索拿卡要等行为


是否存在其它情况


总体评价

监督人签名:日期:

监督人签名:日期:

注:如果填“是”,请详细说明。如果没有,请填“否”


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巡考情况登记表

(考点巡考用)

考点名称


考试时间


巡考项目

内容

具体记录

考生身份检查情况

清理出代考人员人

证件不齐人员人

违纪

情况

带手机进场未放到指定位置的人

接听手机人

翻看资料人

代考人

监考

情况

考务管理人员迟到人,早退人

监考人员迟到人,脱岗人

技术人员迟到人,早退人

不认真履行职责,监考期间做其他事情的人

场外情况

送考人员没有在规定地点集中的人

用手机报送答案的人

其它异常情况

巡考总体

评价

巡考人签名:日期:

巡考人签名:日期:



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巡考情况登记表

(保监局用)

考点名称


考试时间


巡考项目

内容

具体记录

考试组织

领导重视,主考人员到场指导考试;

考务机构健全,考务安排合理,考务人员职责明确,按时按要求到位;

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做到专户收费,及时足额上缴;

送考人员集中在送考人员休息室休息,有专人接待与组织;

在规定的时间开始和结束考试;

及时收集及上传考生考试成绩。

考场设置

考场外设置路线标志牌、宣传标语等;

考场内张贴考生须知和考试相关管理规定;

考场宽敞明亮,卫生状况良好;

机器间有挡板隔离,且都贴有醒目标志。

考场纪律

按要求核对信息,不一致者清出考场;

组织考生签到并做好考场记录;

逐一对考生进行拍照;

考生所带书籍资料、手机等物品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考场秩序正常有序;

对违纪舞弊行为及时制止、进行登记;

考场无闲杂人等。

考试监控

监控设备及时开启并全程记录考试过程;

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记录图像信息;

配备专人实时追踪查看考场监控实况;

考试结束后技术人员及时将监控录像保存并存盘;

进场照相清晰,并将照相全过程录像监控。

巡考人签名:日期:

巡考人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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