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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保监发〔2005〕7号)(05-02-01)(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自2005年起,我局把保险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附件1)转发你们,并就2004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计对象。辖内法人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

  二、审计机构。2005年,我局推荐湖北兴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等4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名单及联系人见附件2),各保险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家。

  三、审计重点。以下事项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并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

  (一)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四)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五)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四、有关要求

  (一)各保险中介机构须及时联系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于2005年2月23日前向我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简介、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以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材料。

  审计业务约定书除应载明我局要求的审计重点外,还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其中,管理建议书应包括中介机构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需要;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各项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等内容。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须于2005年3月4日前如实向我局报送200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约定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复印件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2004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原件各1份。

  (三)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在审计中遗漏重大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以及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险中介机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湖北保监局中介处联系人:吴兴刚

  联系电话:027-86611011-203,13072705208

  传    真:027-86833353

    附件2下载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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