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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鄂保监发〔2005〕46号)(05-07-04)(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供)

  

  各寿险公司一级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我省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湖北省人身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8月1日起湖北省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投保提示的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7月25日以前报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湖北保监局备案。

  三、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转发至各级分支机构,并提出相应要求。要把执行投保提示制度作为规范本系统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增强投保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的重要措施,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四、各寿险公司应督促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投保提示制度。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不实行投保提示,保险公司应负相应责任。

  五、湖北保监局将把各公司投保提示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公司诚信建设体系进行考核,并不定期地组织检查。

  附件:1、湖北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2005版)

          2、人身保险投保提示(2005版)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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