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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保险业大额交易监测制度规则》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供)

  

鄂保监发〔2009〕33号

各保险一级分公司:

为全面掌握全省保险业大额风险集中情况,防范并控制大额保险交易中的降费承保、恶性竞争、违规套费、拖赔惜赔和洗钱风险,根据新《保险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保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保险业大额交易监测制度规则》。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保险大额交易监测报告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湖北保险业大额交易监测制度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省保险业大额风险集中情况,对全省大额保险交易的承保、理赔和服务实施跟踪监控,防范并控制大额保险交易中的降费承保、恶性竞争、违规套费、拖赔惜赔和洗钱风险,根据《保险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保险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北辖内经营的所有保险机构。

第二章 目标与思路

第三条 总体目标:通过对大额保险交易中的承保、理赔、服务情况实施监控,控制湖北保险业大额风险集中程度,跟踪对大中型企业和大项目的保险服务情况,控制大额保险交易的降费承保、恶性竞争、违规套费、拖赔惜赔、涉嫌洗钱等问题,强化辖内保险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湖北保险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总体思路:各保险一级分公司定期上报全省系统内财产、人身保险业务的大额交易情况,湖北保监局实时跟踪监控,将大额保险交易是否足额投保、保费是否充足、是否存在恶性竞争、是否存在利用中介渠道违规套取费用、理赔是否及时、服务是否到位、是否涉嫌洗钱等问题纳入监管视野,为全省大额保险交易风险防范构建一张安全网。

第三章 大额保险交易范围及申报

第五条 大额保险交易范围。

(一)保费缴纳环节

1、同一投保人以现金方式单笔或当日累计缴纳保费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2、投保人为自然人,且同一投保人以转账方式单笔或单日累计缴纳保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

3、投保人为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且同一投保人以转账方式单笔或单日累计缴纳保费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

(二)退保环节

1.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同一投保人单笔或单日累计退还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2.投保人为自然人,保险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同一投保人单笔或单日累计退还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

3.投保人为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同一投保人单笔或单日累计退还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

(三)赔偿及给付环节

1.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同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笔或单日累计支付赔偿金或给付保险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自然人,保险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同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笔或单日累计支付赔偿金或给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同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笔或单日累计支付赔偿金或给付保险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

(四)佣金及公估费支付环节

1.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同一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公估机构单笔或单日累计支付佣金或公估费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2.保险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同一个人保险代理人单笔或单日累计支付佣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

3.保险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同一保险中介机构单笔或单日累计支付佣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

第六条 大额保险交易监测报告要素

(一)基本信息

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

(二)保费缴纳环节

承保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金额、缴费人、缴费方式(现金/转账)、有无扩展条款、是否存在分期付款;

(三)退保环节

退还保费/保单现金价值金额、给付方式(现金/转账)、给付对象、是否全额退费、退费原因、手续是否齐全;

(四)赔偿及给付环节

赔偿/给付保险金金额、给付方式(现金/转账)、给付对象、报案至结案时间(天);

(五)佣金及公估费支付环节

1.支付对象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佣金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付对象、保险中介统一发票编号;

2.支付对象为保险公估机构

公估费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付对象、保险中介统一发票编号;

第七条 各保险一级分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本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的大额保险交易情况,并按照本规则所附的大额交易监测报告表(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要素,于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湖北保监局上报上月大额保险交易情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对大额保险交易中发现的降费承保、恶性竞争、违规套费、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等违规问题,湖北保监局将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第九条 对大额保险交易中发现的保险金额较大、风险集中程度较高的保险机构,湖北保监局将督促其按规定实施分保,并建议保监会加强对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第十条 经分析大额保险交易涉嫌洗钱的,相关保险机构应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对大额保险交易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湖北保监局将依照相关程序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湖北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保监发2009-33号附件(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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