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保监发〔2009〕36号
各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诈骗行为的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湖北保险业反保险诈骗监测预警制度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北保险业反保险诈骗监测预警制度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诈骗行为的监测预警,有效遏制湖北保险业存在的骗保、骗赔等不良风气,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着力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北辖内经营的所有保险机构。
第二章 目标与思路
第三条 总体目标:以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和“1+4”综合监管机制为依托,对辖内各保险公司上报的保险诈骗案件进行集中监测、统一反馈、重点曝光、集体预警,严厉打击保险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严惩诈骗分子,增强保险机构和人民群众对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维护行业利益,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权益。
第四条 总体思路:各保险一级分公司将全省系统内保险诈骗案件信息汇总后定期向湖北保监局报告;湖北保监局通过实时跟踪监控业内信息,进一步促进各保险机构加大核保、核赔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力度,增强辖内保险机构对保险诈骗行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反保险诈骗的舆论氛围;通过“1+4”综合监管机制,加大对保险诈骗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逐步形成协同作战、打防结合的反保险诈骗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保险诈骗监测报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规则监测范围包括已构成违法犯罪事实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和行为人中途终止的,具体有下列五种违法犯罪行为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有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第六条 保险诈骗案件报告
各保险一级分公司应当对以上保险诈骗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并于每月10日前向湖北保监局上报上月本系统内的保险诈骗案件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险合同要素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承保险种、保费、保险金额、业务员、是否重复投保,是否超额投保等;
(二)保险赔案要素
报案时间、报案人、出险地点、出险时间、出险过程描述、现场查勘人员、开具证明单位、估损金额、是否赔付、赔付金额等;
(三)保险中介相关要素
保单代理人(或经纪人)、代理机构(或经纪机构)、公估机构、佣金(或手续费、公估费)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等。
(四)保险诈骗事实描述
保险诈骗行为的具体表现、存在恶意骗保骗赔行为的客户信息、公司内部发现的内外串通勾结、参与或授意他人实施骗保骗赔的人员信息、存在恶意欺诈行为进行骗保骗赔的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信息。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 湖北保监局依托全省车险信息平台,将各公司报送的黑名单车辆和风险提示车辆数据实现行业信息共享,为各公司车险承保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八条 对各公司上报存在恶意骗保骗赔行为和出险频率过高的客户信息,公司内部发现的内外串通勾结、参与或授意他人实施骗保骗赔的违规违纪人员信息,存在恶意欺诈行为进行骗保骗赔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信息等,由湖北保监局通过法律事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在业内通报, 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有效防范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降低保险诈骗对行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第九条 对涉嫌保险诈骗犯罪的案件,湖北保监局将依托1+4综合监管制度,依照相关程序向司法机关移送,并将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湖北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