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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湖北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供)

  

                                        鄂保监发〔2006〕22号

 

  各保险一级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湖北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六年四月七日

   

关于湖北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遵照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要求,针对湖北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商业贿赂危害严重,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极大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治理商业贿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诚信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使保险业商业贿赂现象明显减少,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保险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进一步端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观念明显增强;保险行业维护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公司内控制度更加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基本建立。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商业贿赂现象,又要注重根治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努力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积极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要切实从湖北保险业的实际和特点出发,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坏保险业形象的突出问题。各单位都要以一、两个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务求抓出实效。

  (三)依法治理,稳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要依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做到依法检查,依法纠正,依法惩处。要服从服务大局,把握好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要分清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严肃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企业正常经营,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范围和重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保险业实际,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认真检查和纠正下列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八)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其中,要重点治理保险业务中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明确并细化本单位的治理范围,并注意要突出重点,增强专项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

  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经营者进行自我教育、纠正不正当经营观念和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手段。

  自查自纠从4月份开始,到11月底基本结束。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在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底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自查自纠方案,按照动员部署、对照检查、落实整改三个阶段开展工作。自查要注意突出三个重点:一是检查经营思想是否有不正当交易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二是检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是检查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要实事求是,正确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解决。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大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督导力度,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要从严处理。各单位要定期向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保监局将结合规范市场行为检查工作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保险公司内控管理、车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和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等。

  五、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信访投诉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保监局、保险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行业协会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要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酌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协查工作。要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

  六、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既要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端正经营理念、促进行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

  (一)加强宣传教育。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业绩观,强化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纠正错误认识,倡导诚实守信,反对弄虚作假。要积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法规意识,筑牢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防线。

  (二)强化内部管理。要完善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要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展电子商务,加强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核算体系,减少中间环节,堵塞管理漏洞。

  (三)深化体制改革。要深化保险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良性运转、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规范发展中介市场,推进保险中介的专业化经营。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推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创新。要着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七、有关要求

  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单位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把握形势,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务必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定期听取汇报,指导工作,督促落实。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明确目标要求和工作步骤,确定治理重点,制定有效措施。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意把握进程,及时排除困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责任,严格监督。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定期向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线索,不得瞒报漏报,更不能压报。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深入调研,加强协调。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单位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湖北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湖北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任建国

  副组长:左绪文

            焦清平

  成  员:邹东山

            杨元明

            王  柱

            马全平

            周红雨

            刘秋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邹东山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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