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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保险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供)

  

鄂保监发〔2009〕57号



各保险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湖北保险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望遵照执行,进一步做好行业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反映动态,规范信息管理。



附件:1、湖北保监局信息刊物说明.xls
2、湖北保险业信息工作考核实施细则.doc

3、湖北保险业信息报送审批表.doc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保险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湖北保险系统信息工作,实现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湖北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与湖北保监局依法行政相关的,区别于财务、统计等信息,反映保险行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新闻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 湖北保险业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的网络队伍和高效灵敏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湖北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编信息,为全行业互通有无,为领导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二章 机构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 湖北保监局办公室是湖北保险业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并指定专门科室负责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发布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作的主体是湖北省各保险一级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做好信息工作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把向湖北保监局报送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责任,常抓不懈。

各单位应组织好本系统各分支机构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部门为信息工作的归口联系部门,其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工作的责任人。并应指定一名了解本单位工作的同志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组织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补充并报湖北保监局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领导必须增强信息工作意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基本的信息工作方法和程序,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的信息,共同做好保险系统信息工作。对信息员要严格考核,对不称职的信息员要及时更换。



第三章 信息采编和报送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各时期保险业工作部署和本单位中心工作,进行信息采集。主要内容为重要工作情况,紧急重大情况,有关经验、建议和调研成果,以及其他应由各单位采集的信息内容。(具体参见附件一)。

第八条 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认真阅读、筛选、分类、加工、处理。信息采编的质量应具有:准确性、时效性、全面性、适用性、简约性。一般动态类信息100到200字为宜,不超过500字;综合类信息,1000至2000为宜;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

第九条 信息员对编辑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信息质量。

第十条 各单位要把及时准确地报送重大信息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好。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1、各单位落实、反馈保监会、总公司重要部署、重大决策情况,要根据要求及时、多层次、多侧面地报送信息,并适时报送一份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2、省委、省政府和保监局领导同志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日内报送;

3、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特别紧急重大情况要在6小时内报送,内容不够详尽的,应在12小时内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

4、一般事件在3日内报送;

5、保险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经验和成就,各单位取得的重大成果应适时报送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材料。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格式应规范。标题醒目,报送单位、报送日期齐备,并在标题之下按本单位报送顺序编流水号。

专报领导、不宜在对外刊物披露的敏感信息应注明。

重大信息应一事一报。秘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通过机要渠道传递或由专人送达,紧急情况须传真的,应告知湖北保监局机要人员值守,严防失、泄密。

第十二条 信息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一般以Word文档形式(见附件二),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湖北保监局对外接收信息邮箱circhb@126.com。为提高信息的时效,必要时各单位可以传真报送(传真号码027-88937701)。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息一般由一级分公司信息工作部门统一报送,遇紧急情况保险分支机构可直接以传真形式直报湖北保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要送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应确保信息上报的时效性。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十四条 湖北保监局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有信息刊物、对上专报两种形式。信息来源主要为各系统报送的信息、约稿或者领导批登的信息。湖北保监局内部刊物主要有《工作动态》、《工作情况通报》和《领导参考》、《专报信息》等刊物。

第十五条 湖北保监局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六条 湖北保监局对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每季进行量化考核,每季度就考核结果发布《湖北保险信息情况通报》,每年度进行考核评级,评级等次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具体考评细则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湖北保监局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的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达标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建议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每年考核结果将在全省保险行业内通报。

湖北保监局把信息考核结果作为评判各单位是否支持、配合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的绩效考核应与信息工作挂钩。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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