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保监发〔2006〕23号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辖内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退出行为,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湖北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退出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省保险中介市场健康、持续、有序发展,规范湖北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湖北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湖北保监局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湖北保监局辖区内各专业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及专业保险中介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退出包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自行要求退出市场或监管部门强制要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退出市场。
第四条 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或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分支机构市场退出应向湖北保监局进行报告;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市场退出应经湖北保监局向中国保监会进行报告。
第五条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市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第六条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湖北保监局可以强制要求其退出市场: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不予换发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中介主营业务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保险中介机构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退出事项应按《公司法》等法规程序、要求进行。
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退出申报材料须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及原则。
第九条 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要求退出市场,应向湖北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
(三)清算方案;
(四)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五)许可证原件;
(六)湖北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要求退出市场,应向湖北保监局提交下列初审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
(三)清算方案;
(四)许可证原件;
(五)湖北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撤销其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湖北保监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撤销保险中介分支机构报告的正式文件;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撤销保险中介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在湖北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的原件;
(四)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许可证;
(五)湖北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被强制要求退出市场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湖北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报告;
(二)许可证原件;
(三)湖北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关于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相关文件;
(四)许可证原件;
(五)保险代理机构应提交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六)湖北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退出市场,可以申请动用营业保证金。
监管程序
第十五条 湖北保监局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湖北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湖北保监局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等规定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未加盖公章、请示文种写成报告、非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表格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湖北保监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十七条 湖北保监局审查申请材料标准和原则:
(一)有关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三)对有必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可以进一步进行调查;
(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时,营业保证金除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湖北保监局对保险代理法人机构退出市场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该机构,对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申请应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湖北保监局批准动用营业保证金的,应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湖北保监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动用营业保证金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湖北保监局对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退出市场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并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 湖北保监局对专业保险中介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该机构。
第二十一条 湖北保监局强制要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退出市场的,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湖北保监局将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情况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将相关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湖北保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专业保险中介市场退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