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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私家车见费出单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供)

  

                        鄂保监发〔2008〕60号

各财产保险一级分公司、在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及中介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市场监管的通知》(鄂保监发〔2008〕53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私家车“见费出单”制度。为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我局制定了《湖北省私家车见费出单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见费出单”工作,并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系统改造,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公司要抓紧对2008年6月14日前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存量应收保费进行清理和清收,并将具体可行的清收方案和清理情况,于7月30日前报我局。

三、各公司要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管理,按监管要求修改并重新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四、对未按本指引执行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见费出单”要求的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各公司要停止其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经营业务。

五、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切实发挥协调、宣传、自律职能作用,协同做好当地“见费出单”工作。一是要积极向投保人和社会各方面做好宣传解释、沟通协调工作;二是要及时了解分析当地保险市场情况,主动牵头解决本地区实现“见费出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三是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自律措施,确保“见费出单”制度顺利实施。

六、实施私家车“见费出单”是湖北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降低应收风险的重要制度,各公司要切实将此项制度落实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在实施中顶风违规的,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八年七月七日

  

湖北省私家车见费出单指引
(试  行)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促进市场规范经营,特制订本指引。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发出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其核心实质是:保单的生成以其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来确认并控制。
“私家车”是特指机动车辆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汽车(含客车、货车及特种车),不含家庭或个人所有的摩托车、拖拉机。

二、“见费出单”的具体标准

(一)业务流程

私家车“见费出单”的业务流程包括: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2、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3、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
4、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5、保险机构进行保费收费确认,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
6、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并交付投保人。
“有效保单”仅指核保通过且已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保单。

(二)保费结算的操作标准

对于私家车业务,保险机构应将刷卡收费方式作为保费结算的首选方式,并主动向投保人推荐该结算方式。刷卡收费、现金收费、支票收费三种保费结算方式具体操作标准如下:

1、刷卡收费:投保人在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投保时,通过刷卡将保费直接划入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户,保险机构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仅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2、现金收费:对于以现金方式结算保费的投保人,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取现金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直接划入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3、支票收费:对于以支票方式结算保费的投保人,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投保人(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将支票交保险机构进账,待保费到达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户,并由保险机构在财务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三)保费收费确认标准

1、刷卡(或现金)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确认时间以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
2、支票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保险机构依据收到的银行签章的保费到账通知在系统人工确认,保费收费的确认时间以保险机构人工收费确认时间为准。
支票结算方式下,保险机构应向投保人出具支票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号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

(四)保险责任确认标准

为降低经营风险,避免出现“倒签单”的情况,私家车保单的保险起期必须要在保费入账信息确认之后。
投保人以支票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支票到账后,方可生成有效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对以支票缴纳保费的保单的保险起期进行限制,即保险起期不得早于收取支票后的第五个工作日。

(五)批单操作

投保人申请批增保费时,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在获取批改保费收费确认信息后,批单方可生效。

(六)关于系统控制的标准

1、刷卡(或现金)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系统与保险机构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是系统自动处理且不能人工修改。
2、保费收费确认应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人工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支票结算方式。
3、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时间分,并打印在保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印刷号及保单号实时查询。
4、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5、保险机构的系统应确保收费确认操作不能修改或撤销。
6、保险机构应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中介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对不同业务渠道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查询。
7、保险机构的系统要将结算方式和保费收费信息相对应,并能按照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统计查询。支票结算方式下,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在保单号、支票号和银行到账通知单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并能实时查询。
8、保险机构的系统应每日定时清理并自动注销已起保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保单(确认为废保单,不能接受报案和批改)。

三、具体安排

(一)系统改造阶段

1、统一标准

我局将召开各公司主管信息技术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参与的专门会议,明确目的和需求,统一业务流程和技术标准,确保“见费出单”系统技术上的实现。

2、按时完成系统技术改造和人员培训

各公司要抓紧进行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工作,务必于2008年8月15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各公司要尽快联系,尽快确定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主动配合银行改造系统,确保按时实现公司与银行的系统对接。

3、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各公司务必于2008年8月15日前与相关保险中介机构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协议中应载有“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刷卡方式将私家车保险费缴纳到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账户,保险公司在确认收费信息成功后,据以签发保险单”的条款内容。

(二)宣传和发动阶段

各公司要组织各渠道和业务人员学习 “见费出单”的相关文件,从思想上认识到车险规范经营的重要性。各公司应确定专人负责宣传工作,针对媒体、中介机构和个人客户,积极进行正面引导,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

(三)验收阶段

2008年8月15日起至9月10日,各公司向湖北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至少包括: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见费出单”操作流程、系统改造前后对比变化情况等内容。我局将依据各公司的申请,重点对系统改造、硬件配备、人员培训、中介合同的修订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在全辖进行通报。

2008年9月10日起,未通过我局验收合格的公司应自行停止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业务,并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四)实施时间安排

2008年6月14日至2008年9月10日,各公司可以实施“见费出单”的人工确认(保费到账)模式:一是对于保险机构三级(含)以上机构,财务部门收到刷卡确认的保费后,为客户出具对应的保费发票;业务部门见财务部门出具的保费收讫发票后,方可打印保单、保险卡和保险标志;财务部门当天要将所收保费在系统进行实收确认。二是对于保险四级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场外出单点,要严格按照上述三级(含)以上机构的做法执行,同样要求当天收款,当天进行实收处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保险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各公司要停止其私家车业务。

从2008年9月10日起,除支票结算方式外,各公司私家车“见费出单”一律使用系统自动确认保费到账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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