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保监发〔2006〕2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06年3月22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业务的通知》(鄂保监发〔2006〕17号)后,各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严格规范经营,使全省财产保险市场经营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执行车险优惠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30%的有关规定。但是,各公司4月1日前通过参与政府采购和企业招标等形式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优惠比例总和超过30%的,相关公司在积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无效的情况下, 7月1日以前可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逐笔向我局作专项报告,经我局同意后,可以突破;7月1日后车险优惠比例总和一律不得突破30%。
二、非车险手续费的支付,应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遵守行业协会组织签定的关于非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的相关公约。
三、各公司应严格执行行业协会的“价格指引”,但在参与大型商业保险的投标业务时,为避免保险资源流失,可结合业务的实际情况,在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对费率作适当下浮。
四、各公司必须加强对远程出单点的管理,在设置远程出单点时必须与有关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对单证管理、条款费率执行、保费定期划转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定专人对远程出单点的核保及系统进行管理。各公司要加强对远程出单点的巡查,对有价单证和保费发票的发放、领用,要采取定量发放、及时核销的方式,严禁套打保单、批单,严禁手工出具保单、批单,严禁“鸳鸯保单”、“阴阳发票”。各公司要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人员的培训,严格做好出单、收付等关键岗位的风险管控,非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从事关键岗位工作。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