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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供)

  

鄂保监发〔2009〕12号

各银监分局、直管办,各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汉口银行,湖北省农村信用联社:

近一段时期,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销售误导、手续费支付不规范、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呈上升趋势,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防止商业贿赂,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正确指导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并对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注意银行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

(三)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2、投资型产品承诺固定收益;

3、使用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宣传资料;

4、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犹豫期撤单等重要信息;

5、故意将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基金等其它金融产品;

6、强制或诱导客户投保;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的各项规定,包括:仅限于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台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应具有至少1年的寿险销售经验,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缴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等等。

(五)各类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保险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变更或自行印制宣传材料。

(六)保险公司设立银保专管员的,银保专管员必须是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银保专管员不得在银行网点营业大厅进行销售活动,应银行网点要求为客户提供咨询等服务时,必须佩戴明显标示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标志牌。

(七)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保单回访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行应按代理协议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信息,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八)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严禁将客户资料用于其它用途。

二、加强销售费用管理

(九)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仅应取得代理手续费。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应全额入账,并按规定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十)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业务激励费、业务竞赛奖等各种其它费用,不得在未收到保费的情况下预付手续费,不得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礼品或有价证券。银行及其经办人员不得收取合作协议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物品及有价证券,不得要求保险公司预付手续费。

(十一)保险公司应加强账务管理,据实列支各项销售费用,包括支付给银保专管员的各项费用,严禁串记会计科目,不得通过虚开发票、虚列工资等方式套取费用。

三、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应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遵守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及其补充约定,并在实际业务中严格执行。保险行业协会应做好合作协议备案工作。

(十三)保险行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应开展银保业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分别定期向保监局和银监局报告。

各保险公司、银行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原则加强合作,依法合规开展银保业务,规范手续费管理。保险公司、银行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如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 〇 〇 九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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