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保监中介〔2006〕87号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辖内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明确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期满换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期满换发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湖北省专业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规范湖北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明确湖北省辖内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中资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资保险经纪法人机构及其在鄂分支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其在鄂分支机构和湖北省辖区外注册的专业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在鄂分支机构。
第三条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包括《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湖北保监局是湖北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期满申请换发的受理机关。
换发流程
第五条本细则中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获得中国保监会、湖北保监局批准的日期。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公估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湖北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湖北保监局。
第七条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和保险中介分支机构提交期满换发申报材料为一式两份,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申报材料为一式四份。以上申请材料均由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统一报送至湖北保监局。
第八条湖北保监局负责对辖内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其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湖北保监局负责对辖内保险中介分支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保险代理、经纪分支机构前2年、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湖北保监局负责对辖内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保险经纪法人机构前2年、保险公估机构前3年经营状况做出全面评价并形成报告,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作出是否换发许可证的决定。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法人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九)缴存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
(十)前2年缴纳监管费的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法人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缴存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九)前2年缴纳监管费的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
第十三条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五)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缴存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
(九)前3年缴纳监管费的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
第十四条保险中介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总公司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换证的证明文件;
(三)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四)许可证原件;
(五)近年来分支机构遵循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说明近2年情况,保险公估机构说明近3年情况;
(六)近年来分支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说明近2年情况,保险公估机构说明近3年情况。
第十五条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五)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第十六条保险中介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监管程序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和保险中介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或湖北保监局依法不予换发的,湖北保监局将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湖北保监局不再受理换发申请,并上报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附则
第十八条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期满申请换发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或存在中国保监会规定不予换发情形的,湖北保监局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湖北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