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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车险见费出单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供)

  

鄂保监产险〔2010〕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鄂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湖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湖北保监局2010年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产险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非车险见费出单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是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能有效促进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二)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需要,能有效解决“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提高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

(三)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是进一步巩固车险“见费出单”工作成果的需要,是车险“见费出单”的拓展和延伸,能有效防止车险应收保费向非车险领域转移,保证保险资金安全、合规流动。

(四)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是提高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有效抑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保障保险市场健康、有序、持续运行。

二、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公司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业务流程完善、人员培训、中介协议修订、张贴非车险“见费出单”宣传横幅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验收阶段。各公司应在准备工作就绪后,于2010年9月10日前向湖北保监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中介协议修订等。我局将组织现场验收并现场书面反馈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公司,应在收到验收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各公司在申请验收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验收申请,非车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及控制说明(含流程图),合作代理机构清单(含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人工收费确认责任人名单(含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等),非车险存量应收保费清理、清收报告。

(三)实施阶段。2010年10月1日起,经我局验收合格的公司正式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公司,从当日起应自行停止经营相应险种的非车险新业务。

三、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时间紧、任务重,各公司务必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将落实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主动融入“内控合规年”活动中,并以此作为提升行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能力的契机,本着行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共赢的态度,将制度落实作为近期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此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1、各公司要对《湖北省非车险见费出单指引(试行)》认真组织学习,做好人员培训,抓紧改造业务、财务系统,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准确把握各环节风险点,真正实现系统、有效管控下的“见费出单”。

2、各公司要针对新闻媒体和不同客户群体的特点,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沟通工作。要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上明确告知投保人有关保费交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营业大厅和出单点张贴相应的“投保提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3、各公司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和人员培训,及时传达本通知精神,并与之重新签署中介合作协议。同时要加强对中介业务保险费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提供保费周转金。

4、各公司要制定非车险“见费出单”专属管理办法,确保制度严格落实。同时,各公司应对业务、财务系统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各公司不得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0年9月30日突击签单,对于在此期间签发的非车险保单,要通过人工管控方式按照《湖北省非车险见费出单指引(试行)》执行。各公司要抓紧对非车险存量应收保费进行清理和清收,并形成应收保费清理、清收报告。

6、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切实发挥协调、宣传、自律职能作用,协同做好湖北省非车险“见费出单”工作。一是要积极主动向投保人和社会各方面做好宣传解释、沟通协调工作;二是要及时了解当地产险市场运行情况,积极主动解决本地“见费出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三是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或完善自律措施,确保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顺利实施。

7、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是湖北保险业推出的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法合规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的又一重要制度,各公司要切实将此项制度落实到位。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在实施中顶风违规的,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非车险“见费出单”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非车险保费收取管理工作,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规范经营,特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适用于各在鄂财产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外)。

(二)本指引“非车险”是指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

二、“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首期保费或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发出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批单)。其核心实质是:保单的生成以首期保费或全额保费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来确认并控制。

三、分期和补录

(一)对于作出分期付款约定的非车险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其余非车险实行全额保费“见费出单”。

(二)对于分期付款的,总分期数不得超过四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并且不得低于5万元,最末一期付款时间不得晚于保险止期前3个月。

(三)对于补录业务,即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需要人工将保险信息补录至业务系统当中的保险业务,必须在录入系统时将首期保费或全额保费实收入账并进行收费确认。

补录业务必须在保单起保后的30天内录入系统并结清保费。

四、操作流程

(一)一般业务“见费出单”操作流程至少应包括: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提交批改申请书;

2、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3、录入投保、批改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作出分期付款约定的,必须如实录入分期付款总期数、分期缴费金额及付款时间等有关信息;

4、提交核保获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

5、缴费成功后,保险机构进行保费收费确认,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或批单;

6、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或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有效”保单仅指核保通过且已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保单。

(二)补录业务“见费出单”操作流程至少应包括: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提交批改申请书;

2、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3、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

4、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将保单交付投保人。

5、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保险费缴纳至公司账户并补录入业务核心系统。

6、保险机构在补录的同时进行保费收费确认并生成有效保单或批单。

五、操作标准

(一)保费结算标准

“非车险”业务保费结算方式有刷卡收费、现金收费、支票收费三种,但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将刷卡收费、支票收费方式作为保费结算的首选方式,并主动向投保人推荐。具体操作标准如下:

1、刷卡收费:投保人在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投保时,通过刷卡将保费直接划入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户,保险机构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仅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2、现金收费:对于以现金方式结算保费的投保人,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取现金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直接划入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3、支票收费:对于以支票方式结算保费的投保人,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投保人(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将支票交保险机构进账,待保费到达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户,并由保险机构在财务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二)收费确认标准

1、刷卡(或现金)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确认时间以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

2、支票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保险机构依据收到的银行签章的保费到账通知在系统人工确认,保费收费的确认时间以保险机构人工收费确认时间为准。

支票结算方式下,保险机构应向投保人出具支票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号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

(三)保险责任确认标准

为降低经营风险,避免出现“倒签单”情况,保单的保险起期必须要在保费入账信息确认之后(补录业务不受此标准制约)。

投保人以支票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支票到账后,方可生成有效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对以支票缴纳保费的保单的保险起期进行限制,即保险起期不得早于收取支票后的次日零时。

六、系统控制要求

(一)刷卡(或现金)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系统与保险机构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是系统自动处理且不能人工修改。

(二)保费收费确认应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 收费确认操作不能修改或撤销。人工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支票结算方式,保险机构应保留人工确认收费的有效凭据,凭据应不可修改且具有可查询的特点,并应有对应财务记录备查。保险机构的系统应能查询每笔业务收费确认人员姓名。

(三)保险机构的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险种特点,自动校验和控制某险种的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或批单生成时间和起保(批单生效)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

(四)保险机构的系统应能按照分期要求进行自动校验和控制。

(五)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或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时间分并打印在保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或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或批单号实时查询。

(六)保险机构应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中介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对不同业务渠道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查询;保险机构的系统要将结算方式和保费收费信息相对应,并能按照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统计查询。支票结算方式下,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在保单号、支票号和银行到账通知单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并能实时查询。

(七)保险机构系统的统计查询功能应增加相关统计查询功能,保证能够查询保单号、缴费方式、保费、是否分期、首期保费等保单缴费信息及保费收费确认时间、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及保单打印时间等相关信息,并且能够满足批量查询的功能,如查询某一时段签发的有效保单的相关信息。同时,系统应能批量导出相关信息。

(八)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九)保险机构的系统应每日定时清理并自动注销已起保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保单。

七、特殊处理规定

(一)涉及用外汇收取保费的业务、统括业务,暂不实行“见费出单”。

(二)对于共保业务,首席共保人应执行“见费出单”,同时,首席共保人应在30天内按共保份额比例向其他共保方全额划转保费。

(三)对于涉农且有财政补贴的险种,允许在农户自缴保费足额到账后出具保单,财政补贴部分按照协议要求执行。如为补录业务,应在30天内补录入系统并完成农户自缴部分的保费结算。

(四)银保渠道业务(不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个人代理的业务),应在收到盖有银行收讫的保费进账单后出具保单,且应在30天内与银行结清全部保费。

(五)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短期意外险代理业务,允许在代理人收取保费后出具保单,但应在30天内与代理人结清全部保费。

(六)货运险业务可先打印交付保单后结算保费,但保费结算时间应以保单生效之日起3个月为限。同时,应在书面预约协议上明确载明保费缴纳时间。

八、其他

本指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湖北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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