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保监发〔2009〕15号
各保险一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公司应自2009年3月1日起一律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二、3月1日以后,经营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景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保单上必须包括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乘客座位号不能替代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二是保单有关信息在合理的时间之内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各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清收和销毁已发放的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单证,与中介机构结清保险费、手续费等,防止出现因空白保单流失而引发的风险。
四、我局将对各公司进行抽查,对继续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