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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实行车险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供)

  

  

                           鄂保监发〔2007〕1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有效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车险销售和理赔行为,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并决定于2007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车险投保提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投保提示工作,把实施车险投保提示制度作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保险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要根据《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的内容,做好公司内部及相关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确保车险投保提示制度顺利实施。

  二、各公司要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相关代理出单点张贴《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同时组织公司销售人员及代理人员在销售车险时向投保人分发《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投保提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单独列示,不得与本公司的“投保须知”等告知内容交叉合并。《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一式两联,在投保人签字后,分别由投保人和保险机构留存。

  三、《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由各财产保险一级分公司自行印制,并及时下发至下属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保证投保提示制度按时实施。印刷要求为:A4纸张尺寸、双面印刷,标题采用小二号华文中宋字体,内容采用四号仿宋字体。

  四、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宣传、监督、协调作用,为车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各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主动与当地媒体进行沟通,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同时,各协会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当地车险投保提示制度实施的有关情况。

  五、我局将对车险投保提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不实施车险投保提示制度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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