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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险业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供)

  

鄂保监发〔2010〕46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湖北省保险学会、湖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保险业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现将《湖北省保险业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保险业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保险业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湖北保监局党委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全省保险业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业务主管部门、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辖内党政领导对保险业的重要指示、批示;

三、相关单位对保险业单位或个人的检查、处理、问询、传唤等情况。

四、会员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五、辖内涉及或有可能涉及保险业的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及进展情况;

六、涉及或有可能涉及社团组织及下属机构人、财、物、事管理的重大决策、人事变动、财务收支、资产处置等,必须事前报告;

七、社团组织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辖区情况必须事前报告;

八、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各社团组织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局党委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保监局机关各处室交办的事项,应直接向交办处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报告;凡不能确定交办处室或涉及多个处室的重大事项,统一向办公室报告。

三、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各社团组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事态紧急的,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初步报告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四、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相关人员,并确认对方已经完全知晓报告内容;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

五、保监局党委或内部处室负责人对报告事项有明确批复意见的,要立即按照批复意见办理,因故不能落实批复意见的,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报告纪律与监督:

一、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社团组织秘书长负责制,社团组织秘书长(或秘书处负责人)负责本社团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授权、报告工作,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何部门报告。

二、各社团组织要相应层层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定责任人,各会员单位、秘书处及下属机构工作人员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秘书长。

三、对应报未报、迟报缓报、少报瞒报、夸大事实,造成后果的,保监局将追究相关社团组织秘书长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由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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