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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供)

  

鄂保监发〔2009〕24号


各保险一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落实对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及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及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经营行为。

(一)规范保险代理协议管理。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必须与被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明确授权范围、代理险种、手续费比例、保险费解付时限、单证核销、展业宣传、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严禁与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协议。

(二)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

1、健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中介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专业化管理。

2、加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公司应监督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的业务完整地进入本公司的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严禁纵容或默许保险中介机构账外经营。

3、加强单证管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机构发放保单、保费发票、保费暂收收据等重要单证应严格执行发放、领用、核销登记制度,定期与保险中介机构核销保险单证。严禁授权保险中介机构印制保险单证。

4、加强保费资金管理。保险公司应定期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保费。严禁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

5、加强理赔资金管理。严禁与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

6、落实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及时制止、纠正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的虚假陈述、销售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严禁唆使、诱导、纵容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按照规定支付手续费(佣金)。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列支渠道、发票管理、档案管理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支付对象: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严禁向未取得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严禁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严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2、支付方式: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严禁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现金支票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

3、发票管理:对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严禁假发票入账、严禁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

4、列支渠道: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严禁采取虚假批单退费、虚假赔案、贴补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坐扣保费等方式支付手续费(佣金)。

5、档案管理:建立保险中介业务登记簿,详细记录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手续费(佣金)金额等情况。

(四)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管理,落实营销员全员持证上岗、挂牌展业制度;加强保险营销员档案管理,如实记录营销员入司、展业行为、诚信记录、继续教育、离司等情况。严禁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及时纠正、制止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诱导、纵容、放任本公司营销员从事保险违法行为。

(五)切实履行赔付义务。严禁以保险中介机构未回销单证、未解付或拖欠、侵占、挪用保费为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

二、保险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业务经营行为。

(一)规范展业宣传行为。保险代理机构(含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单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严禁与非法保险公司或非法中介机构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严禁利用行政权力、职责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严禁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禁私自印制保险宣传资料、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等欺诈误导行为;严禁以保险公司名义办理业务;严禁以类似于传销或非法集资的手段进行违规营销;严禁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客户行贿或支付任何形式的回佣。

(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严格执行保险公司的单证印制、领用、使用、核销制度,与保险公司按时交接、核销有关单证。严禁伪造或变造保险单证、严禁私刻保险公司印章。

(三)加强出单环节的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业务处理必须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现实时对接。严禁撕单、埋单、系统外出单和出具“阴阳保单”。

(四)及时解付保险费。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经纪)保险公司。严禁挪用、截留、侵占、拖欠代收的保险费。

(五)取得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要依法合规。严禁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严禁冒用客户的名义申请批单退费并据为己有;严禁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六)加强对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管理。严禁虚开、套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提供便利。

(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八)确保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要及时、完整、准确、真实。严禁隐瞒收入、夸大支出;严禁上报虚假报表、报告及资料。

(九)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建立完整规范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包括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被代理(经纪)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保险费的代收时间和交付被代理(经纪)保险公司的时间、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金额和收取时间等内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要按时足额缴纳监管费,按照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严禁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严禁擅自迁址、擅自任命高管、擅自开设分支机构。

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自律公约的检查与管理力度。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遵守行业协会组织签订的各项自律公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湖北保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于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同时违法违规的,实行同查同处。对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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