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保监发〔2007〕104号
各省级寿险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投资连接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76号)精神,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化解误导风险,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险业投资连接保险销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品质管理
各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尤其是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培训管理,重点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努力从源头上规范销售行为。所有授权销售投资连接保险人员必须通过各公司专门组织的书面考试,各公司应将试卷保存至少2年。
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资连接保险行为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误导风险,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行为后,保险公司仍然与其续签代理合同的,我局将对该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二、加强对产品宣传材料的管理
各公司应使用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刷,或经过总公司授权由分公司印刷的产品宣传材料,其他分支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私自印刷,兼业代理机构私自印制产品宣传材料的,我局将同时追究兼业代理机构和授权保险公司的责任。
三、加强电话回访管理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电话回访工作,配备与业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定期对电话回访工作进行检查。对于由地市中支承担的电话回访,省级分公司应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确保对新签发的投资连接保险保单在犹豫期内进行100%回访。
各公司在电话回访内容中应逐项对如下内容进行完整、明确的提示: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比例,投保人在犹豫期的权利。回访过程中不得使用笼统模糊的语句。使用总公司统一制定回访话术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话术内容进行电话回访,不得擅自变更或省略回访内容。
为提高电话回访的实效性,电话回访人员应在确认投保人已经收到保单后再继续其他回访内容,电话回访时投保人尚未收到保险合同的,不能计入成功回访,应在其收到保单后进行补充回访。
四、妥善解决纠纷
对于因销售误导引发的合同纠纷,公司应采取积极态度妥善解决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分公司应要求所辖分支机构定期上报因销售投资连接保险引发的信访投诉和合同纠纷,并对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防止小矛盾演变成大问题。
各公司对辖内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我局报告,不得故意隐瞒情况。
各公司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投资连接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自查自纠结果于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