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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提供)

  

豫保监发〔2007〕120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河南省邮政公司、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缴纳业务监管费。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管理

  (一)按年度定期缴纳: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征缴,按照年度进行,每年3月31日前,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足额上缴本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定额缴费:按照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发放的有效数量,进行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征缴工作。每个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机构每年应定额上缴监管费500元。

  (三)新设立机构管理:新申请设立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首次领取许可证时应自觉上缴本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

  (四)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要求,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因此,凡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获得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要求补缴2005年以来各年度所欠监管费,并于2007年底前一次性补缴完毕。

  二、缴费方式

  各缴款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现金、支票和汇款等方式缴款。缴款人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以便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书》。

  三、账户管理

  (一)2007年12月31日之前缴存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费的,应汇入以下缴费账户: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二)2008年1月1日之后缴存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费的,应汇入以下缴费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四、相关要求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邮政公司、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类兼业代理机构,由其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政策传导、督促和落实。

  (二)其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谁申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保险公司负责政策传导,并督促其做好监管费的缴纳工作。

  五、监督检查及处罚

  河南保监局负责对辖内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采取责令补缴、不予换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予以催缴;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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