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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业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提供)

  

 

豫保监发[2005]2号

关于开展保险业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中国保监会有关精神,做好保险业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查清保险业现有群体性事件隐患的实际情况,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河南保监局成立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保险业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工作。欧伟同志任组长,卢振峰同志任副组长,小组办公地点设在保监局办公室。

  二、排查的内容

  (一)对新产品、新业务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开展排查工作。

  (二)对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等方面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检查。

  (三)对不规范的承保、宣传、理赔等业务进行检查和清理,重点是容易引发客户集体诉讼、上访及其他社会问题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四)对内部管理、职工利益处理和营销员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可能诱发、激化矛盾的问题进行排查。

  (五)结合各地市保险市场和本公司特点,对其他可能引发保险业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进行排查。

  (六)党的关系由中国保监会管理的各家保险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要重点排查体制改革后,员工队伍管理方面、职工利益处理方面以及业务发展方面存在的群体性事件隐患。

  三、排查时间

  第一阶段是自我排查阶段,从2005年1月5日开始,至2005年1月25日结束。

  第二阶段是总结上报阶段,各公司应在2005年1月31日前将排查工作总结上报我局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应成立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我局办公室。

  (二)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群体性事件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我局,不得瞒报,并严格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于瞒报、漏报的公司,我局将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保险分公司对排查中发现的政策、产品方面所存在的不合理、不适当之处应当及时向总公司反映。

  联系人:郭晓彤

  电话:5795993

                  二○○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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