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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提供)

  

豫保监发〔2008〕22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近期,我们在调研和检查中发现,一些公司在半挂牵引车和拖拉机业务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为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半挂牵引车的承保管理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监管政策,切实加强业务管理,认真做到两个“一致”,严禁以变相改变费率的方式降低保费。

  (一)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承保车型相一致。商业车险所使用的A、B、C三个条款是与交强险相衔接的产品体系,其车辆种类的定义与《交强险费率方案》相同。2008版《交强险费率方案》将半挂牵引车归类于货车,商业险要同样按照货车的费率标准承保。同时,对半挂牵引车及其挂车,交强险分体承保的,商业险也应当分体承保。

  (二)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车型与机动车行驶证相一致。在界定半挂牵引车和集装箱拖头时,机动车行驶证对车型描述含有“集装箱”的,可以按照“特种车四”的费率承保。否则,均视为半挂牵引车,按照货车承保。

  二、加强拖拉机交强险的承保管理

  各公司要站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强化管理,健全网络,整合资源,充实力量,认真落实拖拉机交强险制度。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农机监理等部门的合作,扎实推进拖拉机交强险业务,为农民群众投保提供周到的服务。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各公司要把维护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秩序作为全行业的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内控建设,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今年,我们将继续加强监管,强化制度执行力,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促进我省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健康发展。

  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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