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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提供)

  

  豫保监发〔2011〕91号

各省级人身保险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郑州银行:

  近期我局通过对部分银行邮政网点进行暗访,并对部分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及银行邮政网点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管理极不规范,误导行为严重,蕴藏着巨大风险隐患。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规范销售行为,杜绝误导现象

  (一)规范使用宣传材料。商业银行应当使用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严禁擅自印制银保产品宣传资料或制作宣传展板,严禁在销售网点摆放违规银保宣传资料。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供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严禁擅自印制发放宣传资料。

  (二)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宣传介绍保险产品时,应当全面客观地按照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严禁使用“存款送保险”、“高利息存款”等误导性陈述,严禁使用“存”、“利息”“零存整取”等词语将保险产品与储蓄相混淆,严禁承诺无法保证的分红、收益。保险公司在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全面介绍保单利益、费用扣除等内容,不得夸大收益。

  (三)严禁诱导销售。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向商业银行提供奖品供网点向投保人赠送。

  二、加强承保管理,确保资料完整

  (一)引导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保人如实填写联系电话、地址以及产品名称、缴费金额、缴费年限等保单信息,引导投保人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严禁漏填代填信息、漏抄代抄声明。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引导投保人规范填写投保资料。

  (二)准确录入投保信息。商业银行应当按客户投保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严禁在录入系统时擅自篡改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审核投保资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严格审核银保投保资料,对联系电话、居住地址等关键信息缺失的保单应不予承保,同时应引入投保人签名与风险提示语句、投保单、投保提示、保单回执等字迹是否一致的判断流程,及时发现代投保人签名、代抄风险提示语句的行为。

  三、完善客户回访,防范误导风险

  (一)规范电话回访。保险公司对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必须实现犹豫期内100%回访,电话回访内容应当严格按照《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包含所有回访要点,应当设置防止代回访的语句,回访应当逐点逐句发问,严禁敷衍应付,回访中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购买的是保险产品,严禁有误导性陈述。同时应完善回访系统,增加辨别同号电话的功能。

  (二)改进人工面访。保险公司应当切实提高面访工作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回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完善面访审查流程,可以要求回访工作人员提供被访人的投保单客户联影像或复印件,确保真正面访到投保人,防止代投保人在面访函签字的行为。

  四、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整改

  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应对照我局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上述工作要求,在全辖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告我局。我局将在自查结束后对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的银保业务进行抽查,对于在自查报告中反映且已整改的违规行为,我局可视情况从轻处理,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没有在自查报告中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我局将依法对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实施“双处双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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