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鲁复[2003]66号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无赔款优待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有关无赔款优待应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青保协秘[2003]8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监管机构不对各公司条款、费率进行解释,同时也不对无赔款优待进行解释”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机动车辆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应由各保险总公司发文明确(保监会已做此要求),并进行披露,由其各下属机构统一执行。
特此批复。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