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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若干事项请示的答复(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供)

  

保监鲁复[2003]71号

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若干事项请示的答复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来文《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关于机动车辆保险若干事项的请示》(鲁保秘协[2003]6号)已收悉。对你会请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及保证保险业务不得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共保或用统括保单承保”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统括保单名义承保异地车辆,济南的保险公司承保淄博车辆应视为违规。

2、经请示保监会,对于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可以由贷款银行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承保。

3、根据新《保险法》和《山东省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鲁发[2003]33号),考虑到兼业代理机构实际业务工作的开展,从2003 年起,对于具体的险种不再审批,只是将代理险种确定为“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4、 修改后的《保险法》对兼业代理人已经没有了独家代理的要求,因此,从2003年起,各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保险业务。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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