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鲁发[2003]51号
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竞标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2003年1月1日全国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从全省1-3月份情况看,这项工作运行平稳,成效显著,大部分公司都能认真贯彻车险改革精神,努力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但个别公司在车险竞标中仍有违规操作、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的行为,破坏了车险市场秩序,干扰了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正常运行,在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有效遏制违规违纪现象的反弹,现就规范车险竞标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宣传车险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向社会各界和招标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加承保和理赔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
二、各财险公司参加车险竞标的标书相关内容,必须符合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车险条款费率及费率调节系数方案,不得擅自降低费率、超出规定条件给予费率折扣、扩大保险责任;不得违反一车一单原则,按平均费率定价承保。中标协议与标书中使用的条款费率和保险合同中约定使用的条款费率应当一致,不得在中标协议之外另立涉及费率与优惠性条款等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
三、招标单位对车辆进行抽样招标或提供车辆资料不全,不能确定是否应予无赔款优待时,竞标保险公司只能承诺按照规定给予无赔款优待,不得在标书中出现无赔款优待的具体比例。其他条件的优惠,必须按照条款、费率及费率调节系数方案执行,不得以违反条款规定降低保险价值、减少保险责任、赠送险种或扩大保险责任等形式变相降费。
四、各财险公司不得以返还现金、坐扣保费、埋单、盈利分成等违规手段竞投标。
五、各财险公司不得以支付代办费、防灾费、宣传费和赠送防盗装置等实物性增值服务作为竞标的优惠条件。
六、财险公司参加竞标,应努力在如何提高车险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手段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七、财险公司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采取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48号)精神,与招标单位签订的车险承保协议,自2003年1月1日后一律停止执行。对今年1月1日后仍未执行新条款费率的公司和在新一轮车险竞标活动中违规投标的公司,我办将予以严肃处理,除追究违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