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鲁发[2003]187号
关于贯彻执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最近,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为了便于各公司进一步理解《规定》条文,明确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要求、上报程序,根据修改后《规定》条文的变化,结合山东省辖区保险业发展实际,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层次
(一)适用核准制的高管人员: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省级分公司营业部的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
(二)适用备案制的高管人员:各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三)适用报告制的高管人员: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省级分公司营业部的副总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如进入领导班子的总经理助理;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职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领导或管理经验。
(二)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省级分公司营业部、支公司的总经理(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三)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或从业年限要求。
三、上报程序
(一)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保险机构上级任免机构在任职前向济南保监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贴照片);
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有无违法违规声明表、审查表;
6、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二)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向济南保监办报送任职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附贴照片);
2、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3、有无违法违规审查表、声明表;
4、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三)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命或调动的同时向济南保监办报送任职文件。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获准辞职,或受到本公司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必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济南保监办书面报告,同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山东省辖内分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任免或调整,需要向济南保监办上报有关材料的,由各分公司负责向总公司通报我办的有关要求及上报程序。
各分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严格区别不同的管理层次,准确掌握各级任职资格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文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任前、任命、任后跟踪、调整等情况逐步实现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