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鲁函[2003]18号
关于依法明确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的函
东营市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检查情况的反映》收悉。现就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依法明确如下:
2003年7月7日,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3]61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该《规定》第一部分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务院国办发[2003]61号文件已经依法规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
另将济南保监办日前发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和保险营销员工商登记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保监鲁函[2003]13号)转发你协会。
请你协会及时向当地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取得支持,依法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二00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