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鲁发[2003]224号
关于做好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日,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从本公司经营效益考虑,对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承保政策进行了调整,部分公司简单采用拒绝承保或必须保全险种等方式承保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引起了部分出租车驾驶人员的不满,没有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不同需求,应引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一、各保险公司应当站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扬保险业“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对于上门投保的出租车等风险较高的业务,各公司不能简单采取拒绝承保的方式,而应该通过改进承保条件、完善合同条款、科学调整费率等方法,提高风险的可保性,在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情况下,用更加合理的价格为社会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出租车辆保险业务具有出险频率高、小事故占比高等特点,导致了相应的理赔工作成本较高;同时,该项业务的道德风险也相对较高。但是,各公司不应该采取消极的退出方式,而应该针对出租车险业务的特点,科学地改进承保条件,建议采用设置一定的绝对免赔额的方法,减少大量的但对客户经营影响不大的小额事故的理赔工作,同时有效控制道德风险,提高出租车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合理降低保费收入金额,更好地为广大出租车客户服务。
如果保险公司的现行车险条款中已设有绝对免赔额的选项,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公司的现行条款中没有这一内容,建议公司向总公司反映,按照规定程序修订、完善或创新车险产品。
四、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组织当地各保险公司研究组建风险信息数据库,将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记录其中,供保险同行参考;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广泛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就如何做好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保险业务进行研讨,同时可以与当地的出租车客运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加强交流,研究如何合理防范风险,更好的为出租车行业提供保险服务。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