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鲁发[2002]113号
关于做好保险代理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代理公司:
根据《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精神,为做好辖区内保险代理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代理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向保监办报送本季度《资产负债表》和《保险代理公司监管报表》;年末加报《利润表》和年度综合报告,年度综合报告应对公司的从业人员情况、年度损益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整体反映。
二、各公司应在每季度末5日内,将报表、分析报告报至保监办。
三、报送方式为:先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然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分析报告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保监办。
四、为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及时,保监办将对各公司报送报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对于违反报送要求的公司,保监办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报表要真实、完整反映各公司的经营状况,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填报,不得出现缺省、漏填、数据间相互矛盾等现象。
六、各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保监办报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同时需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受聘的会计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纪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七、各公司应在8月30日之前将填报负责人名单、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以传真方式报至保监办。保监办将以电子邮件方式下发报表样式,各公司不得随意更改报表样式。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保险代理公司报送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鲁发[2002]16号)同时废止。
九、各公司在报送报表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告我办。
二00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