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鲁发[2004]3号
关于修订保险中介监管报表及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季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根据《关于修订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3]143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我办对保险中介业务报表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情况季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保险中介业务报表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季报表于2004年第一季度开始报送。通过《关于报送保险中介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鲁发[2002]112号)和《关于加强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和贯彻持证上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鲁发[2002]205号)下发的原表样同时停止使用。
二、各公司在报送报表的同时,应报送中介业务分析报告和有关营销员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各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保险中介业务报表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季报表报送保监办。报送的方式为:先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然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分析报告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
四、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报表报送,指定专人填报,不得出现缺省、漏填、数据间相互矛盾等现象。保监办将对各公司报送报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对于违反报送要求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公司应在2月10日之前将负责报表报送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以传真方式报至保监办。保监办将以电子邮件方式下发报表样式,各公司不得随意更改报表样式。
六、各公司在报送报表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告我办。
二00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