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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供)

  

保监鲁发[2003]245号

关于转发《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函[2003]1076号)(以下简称《复函》)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复函》要求,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进一步规范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管理,特别要注意短意险卡式保单、定额保单、组合计划费率执行的规范性。《复函》中要求在费率浮动范围内的费率浮动应持“总公司书面授权文件”,如果所执行费率无法按保监会备案产品对应的费率表口径直接计算,则该授权文件应为总公司精算部门出具的对该费率制定进行说明的正式文件。

另外,对短意险业务经营重申以下监管要求:

一、加强单证管理。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定额有价单证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二、严格确认保费收入。短意险业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保费,严禁截留、挪用保费的违规行为。原则上手工保单签单10日内应完成电脑业务系统补录工作,保证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相衔接。

三、手续费如实列账。短意险手续费必须在账面如实列支,严禁以坐扣保费方式支付手续费。向代理单位支付手续费的,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加盖代理单位财务专用章且由收款人本人签字的正规收据。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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