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4]54号
关于加强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保监寿险〔2004〕234号)要求,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结合我省市场现状,将加强我省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市场监管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航意险替代产品主要是指每份保单保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保险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保险责任中明示或隐含航空意外责任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严禁手工出单,清理手工单证。严禁采用任何形式对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手工出单。各公司必须对航意险替代产品手工版空白保单和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航意险替代产品单证立即全面清理回收并销毁。
三、严格执行“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实时管理”三个基本条件。销售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必须同时满足“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实时管理”三个基本条件。无论是对航意险还是航意险替代产品,达不到三个基本条件的公司营业点或代理点不得进行销售。
“实时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电脑出单端口录入的信息应直接进入公司或实时管理主体(如共保小组)终端数据库;实现公司或实时管理主体对代理点的即时查询和销售统计功能;能够在省级公司业务数据库中即时查询保单信息。
四、航意险替代产品不得进入民航机场营业场所销售。不允许公司通过任何销售渠道进入民航机场营业场所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公司必须对任何人或单位在机场销售本公司航意险替代产品的行为负责。
五、清理整顿兼业代理网点。我局将围绕规范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市场,对相关的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请各公司对照三个基本条件,自查航意险或航意险替代产品的兼业代理网点,对具备条件的代理点要向我局重新申报代理资格,更换新的代理许可证后,方可销售航意险或航意险替代产品。具体部署另行通知。
六、规范管理航意险替代产品单证。航意险替代产品应由总公司或授权省级分公司统一设计、统一印制和发放单证。严禁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自行设计、印制和使用航意险替代产品保单,省级分公司也不得授权下属机构设计、印刷和使用航意险替代产品保单。
各公司新启用的机打版航意险替代产品保单须采取防伪措施。5月20日前将在用的机打版保单样本报送我局,以后启用新的航意险替代产品保单前应向我局报送保单样本。各公司及行业协会如发现伪造保单,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规范手续费支付。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核算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遵循权责发生制和“保费收入全额入账、手续费如实列支”的基本原则。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保费必须按月结算并如实入账。向代理单位支付代理手续费或其他费用时,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并凭正规发票入账。不得向非兼业代理单位支付手续费;严禁坐扣保费、严禁以延期结算保费等方式向代理中介支付非法利益。
八、加强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自律工作。各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的自律管理。在对拟销售航意险或其替代产品的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初审时,应重点审查:代理机构是否满足“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实时管理”三个基本条件,代理单位收取手续费时是否能够向保险公司出具正规发票,代理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期限是否超过一个月,双方业务合作中涉及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比例是否在代理合同中明示且是否突破了公司产品精算时相应的费用率和手续费率假设。
行业协会在日常自律检查中,要进一步核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执行情况,同时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内有无未经批准的代理点私自销售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有无假保单存在等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协会除按自律公约进行处理外,还应及时向保监局报告。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