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5]116号
关于加强房贷险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随着国家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出台,房地产市场面临着重大变化,与之有关的房贷险业务也面临着新的风险。为防患于未然,我局提醒各保险公司、各行业协会,提高对房贷险经营风险的认识,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房贷险经营风险的研究与防范。
一、房贷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银行利率提高促使退保率提高,高额退费的隐患凸现
央行于2004年10月调高银行利率,2005年3月又宣布取消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提前还贷大量增加,随之带动提前退保大量增加。
2004年1月-2005年3月的5个季度,在房贷险保费收入波动甚至下降的情况下,退保比例大幅上升,其中退保件数上升123.68%,退保金额上升53.49%。受新的降息因素和降息预期因素影响,以及房贷险保费收入的继续下滑,退保率还可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由于提前退保时难以追回向代理单位支付的高额费用,不但使房贷险业务经营亏损的风险增加,而且使保险公司与代理单位之间、与客户之间的矛盾激化。
(二)房地产市场风险加大,可能波及房贷险
按照国际惯例,个人房贷的风险暴露期通常为3到8年,而我国的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是最近3年才开始发展起来的,刚刚进入国际上公认的违约风险高发期。而近年房地产市场繁荣,银行审贷不严更是增加了此类风险。
最近,国家在短时间内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的措施。除上述银行利率的调整措施外,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4月份,国务院出台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条措施”;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在一系列措施调控之下,部分省市房价增幅已开始回落,部分省市的房价甚至已开始下跌,房地产市场风险提高。
虽然各公司现行房贷险条款不承担贷款人恶意欠贷等责任,但上述风险的变化,也必须予以警惕。
(三)高院的司法解释使银行信贷风险提高,房贷险面临新的风险和需求
今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此项政策的出台有可能产生由于贷款人的道德风险(恶意贷款挪作他用、故意拖欠贷款等)使银行收贷风险加大,同样可能波及房贷险。
同时,由于住房贷款风险加大,银行正在寻求转嫁风险的途径。近期,我省某银行已向部分保险公司提出增加类似车贷险责任的要求,房贷险面临新的保险需求,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特别要防止基层公司迫于银行压力,擅自与银行签订保险协议,重蹈车贷险覆辙。
二、防范房贷险经营风险的措施
(一)及时通报风险
各公司要按照《关于报送〈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保监发[2004]213号)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填报《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和《非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对公司在房贷险经营中采取的重大举措,发生的典型事例、诉讼案件,发现的市场动向、异常现象等,要及时报告并尽可能做出全面分析及预测。我局也将密切关注市场风险,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二)加强行业自律
各行业协会应尽快组织会员单位订立、补充、完善房贷险自律公约,一要限定手续费比例,防止成本过高危及偿付能力;二要规范手续费支付方式,要如实列支,严禁坐扣;三要在代理合同及保险合同中明确提前退保时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既要维护客户权益,又要控制风险;四要明确对违约单位的处罚措施。
(三)妥善处理提前退保问题
各公司应本着维护客户利益、维护行业信誉、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提前退保业务,防止因与代理单位扯皮、推诿而损害客户利益,酿成群体事件,产生恶劣影响。
(四)加强监管合作
我局将利用银、证、保三方联席会议机制,将房贷险风险监测列入三方联席会议议题,并争取在三方联席会议的框架下,建立与银监局的合作监管机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我局还将加大对房贷险业务的监督检查,重点打击高额退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