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4]215号
关于在山东保险业建立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
为及时掌握我省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重大事件,加强保险监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保险经营,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经研究,决定在我省保险业内建立保险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保监局做好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保监局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报告涉及本公司的保险诉讼案件发生情况。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当在被诉之后三日内及时向保监局报告;并将诉讼结果及时报告保监局。
(三)于每年3月15日向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保险合同纠纷及诉讼案件总体情况及分析”。
(四)认真组织公司职工学习保险法律法规,对业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二、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职责
(一)配合保监局完成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征求工作。
(二)收集、反馈有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保监局报送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或集中诉讼情况。
三、保监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报送的材料,定期向保监会法规部报告相关情况,根据公司反映问题及意见情况,不定期向法规部反映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保险机构的请示,对保险机构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行政指导。
(三)根据各保险机构依法经营的情况,不定期组织各机构相应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新发布的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保险法律知识。
四、法律联系人
各保险机构应当指定责任部门、确定具体工作人员作为法律联系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法律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告知新的法律联系人有关情况。
各公司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法律联系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等情况报山东保监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