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5]128号
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管理明确达标时间要求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49号)精神,为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山东辖区保险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达标时间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保险公司必须贯彻执行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于提高保险营销员整体素质、减少展业过程中的欺诈误导现象、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制度。
(一)保险营销员应当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持有《资格证书》,经被代理保险公司审核,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并获得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保险营销员只能为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应当持有《展业证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以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投保人查验。
二、保险公司要认真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保险公司要澄清对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模糊认识,充分认识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扭转部分分支机构重业务拓展、轻服务质量,重人员招募、轻人员培训的局面,认真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保险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督促分支机构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明确要求保险营销员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展业。对于公司增员成功,而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发工号和从事展业活动。
(三)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核发《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并自觉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力度,采取措施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参考率和及格率,各公司的持证率自本通知下发后原则上只能提高不得下降,持证率下降的公司要专题向我局报告。要落实持续教育制度,提高保险营销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为离转本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已离转司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证书》。今后发现无故扣押营销员《资格证书》的问题,保监局将追究有关公司和人员的责任。
三、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考试及证书的管理工作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严肃保险代理人考试纪律,及时打印发放《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并督促各保险公司做好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达标时间要求
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建立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达标时间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至2005年12月31日,各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持证率不得低于80%。
(二)至2006年6月30日,各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持证率不得低于90%。
(三)至2006年12月31日,各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持证率达到100%。
(四)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持证上岗达标时间表的进度执行,制定本公司营销员持证率达标方案、完善达标措施。
(五)每一达标阶段结束后,保监局将组织人员或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开展阶段达标情况专项检查,对于不严格执行达标时间表,持证率不能达到要求的保险公司,我局将采取综合监管措施,如开展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限制分支机构设立、实施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公司整改。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