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山东省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供)

  

山东省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保险业统计工作,全面反映保险业发展状况,确保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统计工作,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第三条 山东保监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机构统计信息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分析、公布,开展统计预测,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 保险统计工作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原则。

第五条 山东保监局主要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管理保险机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计划;

(二)采集、审核、汇总辖区保险统计信息,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三)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保险业统计数据;

(四)对辖区保险统计信息进行管理,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根据授权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业信息化建设;

(五)根据需要对辖区内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机构人员配备等进行统计调查;

(六)负责对保险机构统计制度的执行、统计岗位的设立、统计人员的配备以及统计信息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

(七)对辖区保险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保险统计管理,山东保监局建立保险统计责任人制度。

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立统计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指定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和保险统计联系人,并在指定或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山东保监局报告。

保险统计负责人为指定的一名公司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为指定的一个内设职能部门,保险统计联系人为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各公司应明确统计负责人、负责部门、统计岗位、联系部门、联系人的工作职责,保障各项保险统计工作职责的落实。

第七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山东保监局建立走访制度,就一些专门问题不定期地走访相关保险机构,通过座谈、调查表、调查问卷等方式,采集保险统计信息。

第八条各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送统计信息。

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不定期报。山东保监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

定期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时间,遇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3日。

各省级分公司对本机构的全科目数据信息负责,山东保监局负责数据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分公司在规定的月报和季报时间内向山东保监局报送经营情况分析,在报送季报的月份不再单独报送月报经营情况分析。

月报经营情况分析和季报经营情况分析的内容应参照《山东省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见附件三。

不定期的统计信息报送由山东保监局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第九条 山东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第十条 山东保监局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迟报统计信息、修改报送统计信息的次数以及统计信息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山东保监局对各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审核,对其中的疑问,向数据机构进行质询。对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山东保监局有权责令保险机构进行订正并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东保监局可以进行监管谈话,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的;

(二)统计信息有重大遗漏的;

(三)统计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

(四)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

(五)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山东保监局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定期考评。

(一)考评内容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各保险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的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数据、报表及分析材料。包括保险监管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年报、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其他定期或不定期、临时性报表及经营分析材料等。

(二)考评标准为各公司每季度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三个方面,分为“良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良好”标准为:统计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完整、观点鲜明、数据翔实、分析透彻、文字精炼。

“一般”标准为:统计信息迟报1天以内,或存在一处错误、漏报;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基本完整,能够反映公司经营的基本情况。

“差”标准为:统计信息迟报2天以内,或存在一处重大错误、漏报,或存在若干处错误、漏报;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不完整,缺乏观点或论述不清,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的内容以《山东省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为评价依据。

(三)对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为“差”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9号